在台湾, 开车撞死人顶多判刑1-2年就放出来了
要付出的代价就是这么轻微
要嘛就是台湾人命价值很贱价, 不值得保护
政府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不把台湾人命当一回事
与其修法去弄个安乐死条款
不如先修法把交通违规致人于伤残与死亡的刑罚提高到无期徒刑或死刑
比如上次三重芦洲那边有个8+9汽车撞死60岁外送员
一审才判决1年, 他在路边抽菸嘻笑不把撞死人当一回事
如果改成有付出和解金则判决无期徒刑, 没付出和解金则判决死刑
你看他还笑不笑得出来
造成他人受伤或死亡, 如果代价是自己也要去死
在极高的风险面前, 才会让人开始学会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