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hbygv45 (艾斯)》之铭言:
: ※ 引述《gn01223489 ()》之铭言:
: : 根据都市计画法的规定,“主要计画”由市政府拟定后,提交该管政府都市计画委员
会
: : 予以参考审议,然后连同审议结果及主要计画一并报请内政部核定,完成后的主要
: : 计画就用来作为拟定“细部计画”之“准则”。
: : 京华城这个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计画的“细部计画”变更,依据都市计画法第
23
: : 第1项规定,除依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内政部订定,及依第十六条规定与主要计画合
并?
: : 定者以外,其余由该管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定实施,也就是细部计画可以由市政
府
: : 行核定即可实施。
: : 但是,依同法第23条第2项规定,细部计画核定之审议原则,由内政部定之。
: : 也就是民国91年内政部公布实施的“都市计画细部计画审议原则”
: : 这个审议原则中的第8条中规定细部计画订定之容积率,不得逾越都市计画法省 (市)
: : 施行细则或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之规定,且不得违反主要计画有关使用强度之指导
规
: : 。
: : 也就是说,细部计画由市政府自行核定,但是细部计画里面有关容积率的上限,不能
超
: : 主要计画的限制,也不能超过“台北市都市计画施行自治条例”及“台北市土地使用
分
: : 管制自治条例”的容积规范。
: : 除非主要计画里面就订有容积奖励的办法,让细部计画可以作为准则,否则不能超过
主
: : 计画的限制。不能透过变更细部计画的方式,新增一个在主要计画里所没有的容积奖
励
: : 定来突破“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的容积限制。
: : 但是这案就是这么做了,直接企图在细部计画里创设一个主要计画里面没有的容积奖
励
: : 既不像都更案有“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条例”及“台北市都市更新建筑容积奖励办法
”
: : 又不去变更“主要计画”的容积奖励规定(因为要送内政部核定,程序较久),直接想
用
: : 部计画变更就闯过去。
: : 比较奇怪的是,明明“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第11章中就有综合设计放
宽
: : 容积奖励规定不去用,搞出一个参照都更奖励的无法源奖励。
: 你拿出来的2条是容积不得超过560%的部份
: 台北市都市计画施行自治条例就很清楚有说明了
: 跟奖励容积没有半点关系
: 如果照你的幻想来解释
: 那超过560%都直接违法了啦
: 奖励容积内政部是规定不得超过基准容积的1.5倍
: 中央最多给到30% 地方最多给到20%
: 京华城用44亿买了30%的容积
: 另外20%是自提计划认养公会回馈社区和绿建筑去换的
: 你拿560%的部份来瞎扯到底是在讲什么?
: 现在为什么这个案子会被说没有法源
: 那是因为台北市只有订都市更新建筑奖励办法
: 并没有订一般建筑奖励办法
: 但京华城是用都计法24条自提办法来跟市府换容积
: 以母法来说本来这20%就是市政府可以去裁量的
: 因为没有立法 懂了没有?
: 如果明显违法还需要你在这边瞎扯才办喔
谁跟你说超过560%的都违法,像你说的自购容积30%就是依循“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
自治条例”第十一章综合设计放宽与容积奖励规定中的第80-2条,以代金回馈方式办理放
宽
得超过原基准容积百分之三十。
这个于法有据,没有超过审议原则的规范当然没问题,所以争点也一直不在这上面。
请问但是韧性城市贡献奖励、智慧城市贡献奖励等项新增奖励,是“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
管制自治条例”里面所没有的,也就是无法可循,是不是超出“都市计画细部计画审议原
则”第八条细部计画书容积率不得逾越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之规定?
代金放宽容积是“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的规范内容,另三个奖励是根本就
超出“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的授权范围,说他不符“都市计画细部计画审
议
原则”第八条有何问题?
照你那种说法,只要行政机关想要给容积,也不用管都市计画对于土地使用分区管制的
适法,直接在细部计画里创设于法无据的奖励,爱怎么给就怎么给是吗?
还有,都计法24条是土地权利关系人为促进其土地利用,得配合当地分区发展计画,自行
拟定或变更细部计画,并应附具事业及财务计画,申请当地直辖市、县(市)政府或乡、
镇、县辖市公所依前条规定办理。
也就是赋予土地权利关系人有主动提出变更细部计画申请的权利,但是它有赋予其提出的
变更细部计画可以踰越“都市计画细部计画审议原则”规定的权力逆?
此外,有没有都市计画的容积奖励办法?
当然有!“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第十一章的综合设计放宽与容积奖励规定
第79条就规定建筑基地符合下列各款规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者,其容积率及高度得予放
宽。
例如第80条:
符合前条规定之建筑基地,其建筑物容积率与高度得依下列规定放宽:
一、容积率之放宽:建筑物允许增加之总楼地板面积,第一种商业区或市
场用地以其所留设之公共开放空间有效面积乘以容积率再乘以五分之
二计算之,在第二种商业区、第三种商业区、或第四种商业区以其所
留设之公共开放空间有效面积乘以容积率再乘以三分之一计算之。
第80-1 条
建筑基地提供地下建筑物之进、排风口、楼梯间出入口、公共人行陆桥或
人行地下穿越道使用,室内型公共设施空间供文教、艺术展览、表演使用
、观景平台及产业性公众使用之服务性或公益性设施并经都市计画主管机
关核准者,得不计入楼地板面积并得酌予增加楼地板之奖励,其增加部分
之奖励规定由市政府定之,但最高不得超过原基准容积百分之五。
第 80-3 条
为提升整体都市生活环境品质,本市公共设施完竣地区之建筑空地,土地
所有权人应善尽管理维护之责任。建筑前提供作为绿地或其他公益性设施
供公众使用并经市政府核准者,其容积得酌予奖励,但奖励之容积不得超
过原基准容积百分之十。如未能善尽管理维护责任,致有碍公共安全、公
共卫生或都市景观者,市政府得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其容积
得酌予减低,但减低之容积不得超过原基准容积百分之五。
前项空地维护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定之。
第 80-4 条
大众运输系统之车站半径五百公尺范围内地区,经循都市计画程序划定者
,其容积率得酌予提高,但不得超过原基准容积百分之三十。
都市更新地区依都市更新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办理,不受前项但书之限制。
第 80-5 条
为保护具有保存价值之树木及其生长环境,经市政府认定应予保护之树木
所在建筑基地,其树木原地保留者,得视树木保护及影响建筑情形,酌予
增加容积。其树木遭受不当毁损者,其容积得予酌减。
前项容积之增减,最高不得超过原基准容积百分之五。
第一项容积增减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定之。
包括你讲的的自购容积30%也是出自第80-2条的规定!!
问题就来了,为什么不是要求厂商要想取得奖励容积,要想办法达成上述各项才给与奖励
,而是甘冒违失的风险,参采一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都更奖励办法去新设奖励?
自购30%容积都知道要适用“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的放宽规定,要给奖励
的
时候突然失忆不知道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