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邵琇珮是京华城案关键共犯又潜逃? 法院

楼主: seans (烂到爆...)   2024-09-02 16:30:03
"共犯邵琇珮则显可疑系因畏罪而潜逃中"
用最基础的国文理解程度,这句白话来说,比较像是:
共犯邵某,显然可以怀疑是因为畏罪而潜逃中
就字面上:
法院已经认定:
1.邵某是共犯
怀疑的点有两种可能情况:
2a.则显可疑系"因畏罪"而潜逃中
确定其潜逃中,但怀疑其潜逃的原因是畏罪
(一开始包括大部分的媒体(包括游淑慧)可能都是这样解读,直指邵某是关键共犯,因畏罪
已潜逃)
2b.则显可疑系"因畏罪而潜逃中"
目前怀疑其畏罪潜逃
(比较可能是这个,因为畏罪潜逃是一句通俗的用法,北院后来的说法也是这个)
就1,若在还没侦讯过的情况下,不知如何认定人家是共犯?
这样有符合无罪推定原则吗? 顶多现阶段也只能叫嫌犯吧?
要嘛也说人家"显可疑为共犯,其疑因畏罪而潜逃中"
就2,若如新闻说,邵某对市府表示其从未被约询的情况下,要如何说人家畏罪潜逃
即使是怀疑,用"显然"这种主观用语,难怪媒体也会跟着写,邵某在回国前早就被人格毁灭
好几轮了
况且现在通讯如此发达,检察机关难道都无法联系上? 或透过市府问问?
或许法院是因为凌晨弄很久,又从北检那边得来的资讯导致做出这样推断
不过这次演这出,确实让人瞠目结舌
对比每次新闻媒体下面小字:
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决有罪确定前,均应推定为无罪
更是有够讽刺
不过因为法律还是太专业了,所以显可疑该句系合理用语,显可疑系我们书读不够,显可疑
系我们价值充值不足
一切都是我们不对,真抱歉!
※ 引述《l11111111 (一一)》之铭言
: 北院指出,裁定理由提及“共犯邵琇珮则显可疑系因畏罪而潜逃中”,是依检方提出的声
: 押资料采用的串证理由之一,且用语为“显可疑”,并没有指邵琇珮确实有潜逃,强调后
: 续侦查作为仍依台北地检署侦办进度为准。
: 有没有国文或法律用语比较好的乡民能解释一下?
: “共犯邵琇珮则显可疑系因畏罪而潜逃中”
: 这句话不就是在说
: “妳表现的很可疑,因为妳畏罪潜逃”
: 后面却又说
: “没有说妳有畏罪潜逃,只是表现很可疑”
: 可疑的前提不就是潜逃吗?
: 没有潜逃那可疑在哪?
: 是我搞错了什么吗 求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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