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卦] 政务官的不知者不罪范围怎么这么大?

楼主: jackofall (杰克佛)   2024-09-02 06:23:11
我不是讲今天的裁定,是之前台南市政府的旧案,作为长官其实说自己不清楚法规就好了

但我感觉很奇怪,为什么政务官可以总是在“学习”,而不用负责?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诉字第846号刑事判决
“许惠美即基于图利○○公司之犯意,违背其主管或监督食药科业务之权责,及逾越药事
法第92条规定之裁量范围,于核阅上开○○公司裁罚案签稿时,即借口日前已另案裁罚○
○公司之关系企业○○公司为由,遂一再要求下属即承办人苏贝佳、股长张芝惠对该案不
予裁罚并更改访谈笔录,惟经苏贝佳、张芝惠坚持依法行政而仍签请裁罚,许惠美见力阻
无效,遂先于该公文上核章示意同意承办人之意见,藉以规避其形式责任,然旋于同年2
月3日,在其长官即台南市政府卫生局副局长林碧芬核阅○○公司案件裁罚签稿时,私下
向林碧芬游说称:“这个人很重要,不可以罚这个人,这个人是我一个熟识的人,这次如
果再罚就是第二次”云云,然经林碧芬审认该案事证明确,且与前案情节不同,并无得不
予裁罚之空间,遂予明确拒绝并于同日核章同意裁罚;嗣许惠美仍未死心,见陈怡甫于同
年2月2日就任台南市政府卫生局局长,对于违反药事法规定得予裁量之范围并无所悉,遂
认有机可趁,其即再改私下向陈怡游说,而向陈怡讹称局长在本案有裁示免罚之权限,致
陈怡误信许惠美所述属实,遂于同年2月9日在该案签呈上核章并手写“告知,免罚”等内
容,致承办人苏贝佳收受签呈后,迫于长官裁示,遂另于同年2月16日签办○○公司案不
予裁罚之函稿上呈,再经许惠美于次(17)日核章代为决行发文,○○公司因而获得免除
罚锾3万元之不法利益,许惠美即藉上开方式图利○○公司3万元。因认被告许惠美系犯贪
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之图利罪嫌。”
“证人即时任台南市政府卫生局局长陈怡于106年6月21日第一次接受台南市调查处调查,
且经提示附件一之签呈检视后,其证称:伊当时有请食药科科长许惠美、技正王基山、股
长张芝惠、技士苏贝佳及其他科室部分人员,一起到局长办公室讨论,伊问在场人员该案
件是否可以免罚,在场人员皆未表示意见,伊才会在附件一签呈上签注“告知,免罚”,
伊当时的心态是觉得该案件并没有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所以才会询问是否可以免罚,
在场人员有人表示该案也可以不用裁罚,且没有人表示一定要裁罚,伊才会签注“免罚”
,当时究竟何人表示什么意见,伊记不得了,至于许惠美与苏贝佳讨论的内容伊不知情,
许惠美“不曾”私下向伊建议该案不予裁罚,至于许惠美是否于局长室大家讨论该案时表
达不予裁罚的意见,伊记不清楚了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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