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柯文哲拒夜侦遭当庭逮捕 民众党吁还公道

楼主: turbomons (Τ/taʊ/)   2024-08-31 08:53:12
https://memory.nhrm.gov.tw/NormalNode/Detail/105?MenuNode=14
国家人权记忆库
疲劳侦讯:
疲劳侦讯是一种常见刑求,其核心手段是“睡眠剥夺”(sleep deprivation),一说最
早见于中世纪意大利法学家马西里(Ippolito Marsili, 1451-1529)的文字记录。近代
因科技引进,手段复杂化,演变成一种“复合式刑求”。据政治犯口述,侦讯者通常几人
一组,分班轮讯,使用强光照射、不给水喝、不给食物、不给休息、咒骂拷打,如此连续
数天数夜,使人逼近疯狂或猝死边缘,最后配合招供;套现代术语,堪称“极限刑求”。
台湾白色恐怖时期特务刑求时常使用的手段。◆◆强光照射需要特殊电灯。沈醉(曾任军
统局处长)在《军统内幕》提到,二战期间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Sino-American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 SACO)为国民党训练军统特务,并引进美式刑具如“强光审
讯器”给重庆特种警察训练班。其效果如黄纪男所言:“利用500烛光的强烈灯光直射人
犯眼睛,对神经中枢所产生的强烈刺激,逼得人迹近发狂,最后自然会在精神濒临崩溃的
情况下,招认一切莫须有的罪名”。◆◆刘辰旦(环球水泥公司职员,判刑5年8个月)
1971年在警总保安处侦讯室,因为整个礼拜没睡觉,放眼所及,“所有固体的东西都变成
像液体那样在流动”;且因缺眠缺水,“小便解出来都是血”。辛俊明(商人,判刑5年
)1976年在调查局一处秘监,连续几天没喝水,“嘴巴整个都黏起来了”,而且尿色很深
,像酱油一样。疲劳侦讯的精神暴力,往往伴随突如其来的肢体暴力,并放大后者的惊悚
效果。1949年陈耀祖(台大外文系学生,判刑7年6月)在东本愿寺7天7夜都坐在同一张椅
子上,只要一打瞌睡,就被枪托用力敲头。1976年王乃信二进宫(商人,判刑10年)在警
总保安处即被命令不准阖眼、不准沉默,“否则一巴掌让你不得不清醒”。1959年,陈贻
谷(国防部上校武官,判刑12年)在东本愿寺经十昼夜侦讯,意志丧失,“只能顺着他们
的话回答,完全不知道自己在讲什么”。◆在这种“胡言乱语”(辛俊明语)之下,疲劳
侦讯即能取得非出于个人自由意志的“笔录”;此外侦讯者也以同样的疲劳手段,取得非
出于个人自由意志的“自白书”。政治犯普遍提到,他们被要求一遍遍地写自白书,侦讯
者稍不满意,即撕掉命其重写,并以各种刑求逼其就范。广义来看,这也是疲劳侦讯的一
环。白色恐怖时期,疲劳侦讯在情治机关应用极广,特别是调查局最擅此道。白色恐怖结
束后,1997年12月19日公布修正《刑事诉讼法》第98条,始明文规定不得采用“疲劳讯问
”方式(1997年修法之前只用“其他不正之方法”概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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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者/资料来源: 李祯祥
为了避免滥权刑讯
基于我国宪法保护基本人权精神
司法院释字第384号解释:“‘宪法第8条第1项规定:“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 除现
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
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
于是制订提审法实行救济
提审之目的在防止法院以外的机关非法拘禁人民,而保障人民的身体自由。
我国宪法为实践正当法律程序而订定提审制度之即时救济程序,规定于第8条第1项(人民
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
指定之亲友,并至迟于24小内移送该管法院审问,本人或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院,于24小
时内向逮捕之机关提审(法院对于提审之声请不得拒绝,并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机关查覆
,逮捕拘禁之机关对于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迟延;人民遭受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
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声请追究,法院不得拒绝,并应于24小时内向逮捕拘禁之机关追究
,依法处理)
简单说
让人可以免受滥权刑讯声请直接见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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