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haskey (whaskey)
2024-08-31 03:27:41简单讲
依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4项规定
谕知逮捕之合法程序
因为柯只是侦查中被告
而且他到案的时候并没有受到身体自由的拘束
不能直接押人
要经由检察官声请法院决定羁押
所以这时候要押人就要跑一次逮捕程序
台湾刑事诉讼法现在是拘捕前置原则主义
必需要经有合法的逮捕程序
才能声请羁押 否则不合法
这也是宪法第8条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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