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认真问,京华城送容积法律依据是?

楼主: DarkerWu (糊涂)   2024-08-30 13:40:55
※ 引述《pudding86200 (猫头鹰咕咕)》之铭言:
: 认真回
: 法源是台北市容积移转审查许可自治条例
: 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有明确的容积奖励规则以及限制
: https://www.tdr.udd.gov.taipei/CP/web_upload/CPZ001/20210723115249.pdf
: 所以多出来的20%没有违法
: 政论节目上讲得绘声绘影的,说不出违反了哪一条法
监察院在113年1月就发新闻稿说明了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sms=8912&s=27615
内文节录:
在欠缺法令依据之下,迳自创设所谓“韧性城市贡献”、“智慧城市贡献”及“宜居城市贡献”等奖励项目,给予按“第三种商业区”之基准容积率(上限为560%)外加最高20%之容积奖励,换算给予奖励之“容积楼地板面积”,不仅逾越(牴触)上位法规“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第25条与内政部订定“都市计画细部计画审议原则”第8点之容积率上限规定,且给予之容积奖励额度与申请人贡献(负担)程度之间亦属失衡,难认有该府宣称之所谓“对价性”,足见本件容积奖励细部计画修订案之规划提案、审议及核定过程,均有重大违失。
监察委员进一步指出,“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已明定,“第三种商业区”除循该自治条例第11章“综合设计放宽与容积奖励规定”申请而得核给容积奖励之外,均应受该自治条例第25条所定“第三种商业区”容积率不得超过560%的限制;又内政部订定的“都市计画细部计画审议原则”第8点也特别规定,细部计画内住宅区及商业区的容积率不得逾越都市计画法省(市)施行细则或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之规定。但本案容积奖励,既不循上述自治条例第11章之容积奖励专章申请;也缺乏其他法令依据
小草到底是还要辩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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