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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体来源:
udn
2.记者署名:
王圣藜
/台北即时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
行人闯红灯想看“证据”才签罚单 竟被警依社维法移送法办
4.完整新闻内文:
赵姓市民闯红灯过马路,台北市警松山分局员警将赵拦下,赵要求看违规的影像证据,警
民争辩,警方认为赵不服取缔,将赵依社会秩序维护法移送法办,台北地院审查认为,过
程是赵主张权益,没有违法,裁定不罚。可抗告。
松山分局移送说,赵上月29日18时30分,在光复北路东侧人行道行经同路5段23巷9弄及光
复北路口徒步闯红灯,员警上前举发违规,赵消极不配合,要求查看违规影像,且拒绝陈
述身分或出示身分证,员警3次要求未果,请法院裁处。
社会秩序维护法规定,警察人员依法调查或查察时,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为不实之陈述
或拒绝陈述者,处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12000元以下罚锾。
警察职权行使法则规定,警察为查证人民身分,得采取询问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
国籍、住居所及身分证统一编号。
法院审查,赵虽然因闯红灯遭员警拦查,但他在现场主张主观信任自己没有违规,想看影
像确认后,再告知警察自己的身分,赵当时没有拒绝陈述,警员请赵去警局,虽然导致员
警承办案件时间较长,但难认定赵违法。
裁定指出,赵至警局观看影片后确认有违规,即明确告知姓名、身分并签收举发违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的罚单,态度并无不佳,整个过程应是主张自我权益,并没有违法的故意。
裁定指出,依警察职务报告、录音记录,是赵与员警就先举发还是先看影片互为讨论,且
赵一再称“先确定有无闯红灯、愿意出示身分”好几次,赵没有拒绝陈述,多花时间到警
局也不会导致无法举发,赵不负先提出身分证的义务,不必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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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闯红灯不对
但是要求看证据也很合理吧?
是说这样就社维法送办???
不会太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