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指出,高虹安提告的动机,是以司法做为使批评者噤声之工具,提告时大张旗鼓按铃
: 申告,并接受媒体拍照访问,直指自己博论抄袭、灌水的说词不实,并要求当时真实身分
: 尚未曝光的翁达瑞不要躲在萤幕后面,出来为自己的言行负起应负的法律责任。
: 达成其政治目的后,高虹安却于侦查时默默递状减缩告诉范围,只告被指导教授除名、论
: 文被下架的部分,不愿提告论文抄袭的部分。
: 合议庭审酌高虹安先前无前科,素行良好,但犯后不思其博论抄袭资策会期刊论文的事实
: ,诬告故意明显,却一概否认犯行,饰词狡辩,未能正视自己的犯行,犯后态度不佳,无
: 从酌减其刑,并考量高虹安自陈博士毕业,曾在资策会、鸿海集团工作,曾任立法委员、
诬告罪:
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而伪造、变造证据,或使用伪造、变造之证据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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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板的讨论还侷限在抄袭认定就觉得很好笑,
判决书自己去找来补,绝大部分对于为何诬告的解释是写在
"二、 被告明知上情,却反于真实对自诉人为前案告诉,具诬告之直接故意:"的之后,
白话文就是上述的抄袭认定跟争执只是上情
后续的(一)、(二)两点才是诬告主体
写的伪照、变造证据的那些操作,才是诬告成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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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连两三次的新增参考文献、曾更改不同版本论文(与原告指称时的版本不同)
哪怕你真的要替高辩,也是辩这几个步骤,而不是还在那讨论第几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