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高虹安诬告翁达瑞判刑10月 北院:明知论

楼主: cigaretteass (NONE)   2024-08-21 12:27:51
※ 引述《st9061204 (阿克西斯异端审判骑士)》之铭言:
: 本院112年度自字第38号陈时奋自诉被告高虹安诬告案件,于今日(113年8月21日)判决,
: 兹说明本件之判决结论及理由摘要如下:
: 壹、主文:
: 高虹安犯诬告罪,处有期徒刑拾月。
: 贰、犯罪事实:
: 高虹安于任职民众党不分区立法委员、新竹市长前,在财团法人资讯工业策进会(下称资
: 策会)任职,并于民国101、102年间奉派至美国辛辛那提智能维护中心建立合作研究关系
: ,其并借此机会攻读辛辛那提大学博士,在此期间并继续参与资策会之研究计画工作。讵
: 料,高虹安明知其于107年4月27日提交之美国辛辛那提大学博士论文《Quality
: Prediction Modeling for Multistage Manufacturing using Classification and
: Association Rule Mining Techniques》(下称本案博士论文)有抄袭其与其他资策会同事
: 、其博士论文指导教授李杰(Jay Lee)合著、作为资策会办理“经济部106年度科技专案计
: 画-资策会创新前瞻技术研究计画(1/1)”之研究成果、并于106年5月间在第二届精密机
: 械与制造科技国际研讨会(ICPMMT2017)发表、同年9月21日刊登于《MATEC Web of
: Conferences Volume 123(2017)》期刊、著作人格权及财产权均归属于资策会、篇名〈
: Quality prediction modeling for multistage manufacturing based on
: classification and association rule mining〉之期刊论文(下称本案期刊论文),但其
: 于111年7月担任第十届立法委员期间获民众党提名代表参选新竹市长后,因见笔名“翁达
: 瑞”之陈时奋陆续于110年9月23日以篇名〈被指导教授除名的高虹安〉、同年10月18日以
: 篇名〈师生合谋之学术不伦:李杰与高虹安的故事〉、111年7月22日以篇名〈高虹安退出
: 政坛吧!〉等质疑本案博士论文抄袭之Facebook发文对其选情不利,竟意图使陈时奋受刑
: 事处分,基于诬告之直接故意,于111年8月26日以刑事告诉状主张陈时奋所述不实,而对
: 陈时奋提出加重诽谤罪之告诉,图以吓阻各界继续讨论、批评其本案博士论文抄袭之问题
: ,以制造寒蝉效应。惟上开案件经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以112年度侦字第2370号案
: 件(下称前案)侦办后,经其比对认本案博士论文与本案期刊论文有诸多内文相同近似、图
: 样相同、表格内数据相同之情事,并以系对可受公评之事所为合理评论为由,认陈时奋犯
: 罪嫌疑不足,而于112年3月23日为不起诉处分,并于同年4月25日确定。
: 参、理由说明:
: 一、 本案博士论文有抄袭本案期刊论文事实,且为被告所明知:
: (一) 经比对本案博士论文与本案期刊论文,可见本案期刊论文中之文字、图表大篇幅、
: 几乎所有文字一字不漏、显逾合理使用范围地被引用至本案博士论文中,足认本案博士论
: 文有抄袭本案期刊论文之事实。且此为被告亲身经历之事,自有明知。
: (二) 被告虽辩称其为本案期刊论文之第一作者,系属“自我抄袭”,而不符合抄袭之概
: 念等语。但所谓“自我抄袭”系指单纯引用“自己的著作”,而未引注或有引注,本案期
: 刊论文既为被告与其他三名作者合著,即难认属单纯“自己的著作”;况本案期刊论文系
: 资策会办理“经济部106年度科技专案计画-资策会创新前瞻技术研究计画(1/1)”之研
: 究成果,且享有著作权,自非被告“自己的著作”。
: (三) 且被告本案博士论文除本案期刊论文外另大幅抄袭另与其他资策会同事、大学教授
: 合著、同为上开研究计画研究成果、并于研讨会发表、著作权属资策会、篇名〈Sparse
: Coding for Manufacturing Quality Prediction〉之期刊论文(下称另篇期刊论文),复
: 经本院比对无讹,此亦未被被告列入本案博士论文之参考文献中,足认被告均系因抄袭幅
: 度过大,为免本案博士论文违反学术伦理之情事为他人所发现,而“刻意”所为。
: 二、 被告明知上情,却反于真实对自诉人为前案告诉,具诬告之直接故意:
: (一) 本案博士论文有抄袭本案期刊论文之情形,而自诉人以上开Facebook发文指摘此节
: ,与事实并无相悖;然被告既明知本案博士论文有抄袭之情事,自诉人上开发文所指抄袭
: 一事为真,但却对自诉人为前案告诉,指称自诉人所述“扭曲事实经过,且其发文前未善
: 尽查证义务,已有真实恶意至明”云云,自系虚构事实而为提告,堪认其具诬告之直接故
: 意。
: (二) 辛辛那提大学研究诚信办公室(学术伦理)副研究长Jane Strasser博士虽于111年8月
: 22日之电子邮件中表示:“对研究生学院而言,并无关于自我抄袭的定义,因此院方无需
: 追究。我已验证过,确认论文没有版权问题。”等语,而为被告援为对其有利之证据。但
: :
: 1、 Jane Strasser博士另于111年8月24日对被告之电子邮件中表示,上开信件内容是供
: 内部讨论,足见只是其个人意见。且上开意见是否有考量本案期刊论文系数人合著,并非
: 单纯自我抄袭;又著作权属资策会,非无版权争议等节;且另有抄袭另篇期刊论文之情形
: ,亦未见考虑;此外,上开意见实与辛辛那提大学之“学生行为准则”第(B)(3)(d)条关
: 于抄袭之规定相悖,实难采信。
: 2、 被告于前案告诉时所具诬告之直接故意,并不因Jane Strasser博士上开电子邮件而
: 受影响。盖Jane Strasser博士上开电子邮件之内容原仅是内部讨论,为被告所知,被告
: 既非毫无智识程度且无社会工作经验之人,且本案博士论文抄袭情事明显,被告更是刻意
: 不将本案期刊论文列入参考文献,在此主观认知下,其认知是否会因此转而认定其本案博
: 士论文并无抄袭之问题,已非无疑。再者,因被告同未将另篇期刊论文列入本案博士论文
: 之参考文献,从其嗣后增补本案期刊论文至本案博士论文参考文献之行为历程,可见被告
: 因应本案博士论文遭质疑有抄袭瑕疵时,是采“挤牙膏”式的处理模式,当被质疑有抄袭
: 本案期刊论文时,就仅针对该篇期刊论文回应,嗣后并将本案期刊论文增补至本案博士论
: 文的参考文献中,但关于尚未被发现之另篇期刊论文,被告并未因本案期刊论文有未引注
: 而遭人质疑时,就有同样问题之另篇期刊论文一并主动增补至本案博士论文之参考文献,
: 足见被告对本案博士论文抄袭之问题,显系意图侥幸,抱持着被发现再处理的心态。由此
: 可见,被告存在本案博士论文系有抄袭情事之认知,否则,若其认知有转变,衡诸常情即
: 会将所涉抄袭的二篇期刊论文均增补至本案博士论文之参考文献,而不会为相异之处理可
: 明。故其自仍具诬告之直接故意甚明。且其于前案告诉后,另有欲以书状减缩告诉范围之
: 举,益证此节。
: 3、 此外,从被告为前案告诉时,不以自诉人发文时所见原始之本案博士论文版本作为证
: 据,反而系以110年8月10日增补致谢词后之版本作为证据,益见被告有使自诉人受刑事追
: 诉、处罚之故意及意图甚明。
: 三、 量刑理由:
: 审酌被告明知本案博士论文有抄袭本案期刊论文之情事,仅因逢选举,为免自诉人指摘影
: 响其选情,而虚构自诉人所述不实之事,对自诉人为诽谤罪之告诉,致自诉人无端遭受刑
: 事侦查,不仅虚耗侦查资源,妨害我国司法权之行使,并使自诉人面临刑事追诉之风险,
: 所为甚有不该,应予非难;再衡酌被告所诬指告诉人之罪名为刑法第310条第2项之加重诽
: 谤罪,其法定刑系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之罪。被告前案告诉之动机
: 即是以司法做使批评者噤声之工具,此从被告提出告诉时,系大张旗鼓按铃申告并接受媒
: 体拍照访问,并直指自诉人有关本案博士论文抄袭、灌水之说词不实,要求自诉人不要躲
: 在萤幕后面,出来为自己的言行负起应负的法律责任等情可明,而当其政治目的已达,于
: 侦查中却默默地以书状欲减缩告诉范围,就上开遭质疑论文抄袭部分不愿提告,益证此节
: 。是衡量被告所诬指罪名之轻重程度、此举对自诉人被刑事追诉处罚之危险性与被告之动
: 机及行为恶性等节,并审酌被告并无任何前科纪录,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附卷
: 可参,足见其于本案行为前素行良好,得为从轻量刑之考量;然被告犯后不思本案博士论
: 文抄袭本案期刊论文、另篇期刊论文之情事昭然,自诉人之指摘实属有据,其具诬告之故
: 意实属明显,却一概否认犯行,饰词狡辩,未能正视所犯,其犯后态度不佳,自无从为其
: 量刑有利之考量;兼衡被告自陈博士毕业之智识程度,曾在资策会、鸿海集团工作,并曾
: 任立法委员、新竹市长,现遭停职之情事,有二位家庭成员,小康之家庭及经济状况等一
: 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
: 肆、本件可上诉。
: 伍、本新闻稿内容如与判决原本不一致者,以判决原本内容为准。
: 陆、刑事第十庭审判长法官曾名阜、法官黄瑞成、法官蔡宗儒。
: 我帮忙把判决贴上来
: 大家可以趁著中午时间开战了
: 各路人马请针对判决内容各抒己见
https://i.imgur.com/vA6pFCI.jpeg
最瞎的就是这段
诬告成罪要件之一是凭空捏造事实
但翁在脸书上对高的评论是存在的客观事实
判决书连脸书发文篇名都有 代表不符合要件却还是判诬告成罪?
退一步说 判决书写高明知有抄袭行为
谁来判定抄袭行为这不用讨论了有脑都知道反正不可能是法官
据此判陈时奋无罪也就算了
但抄袭与否跟诬告是不同的事件啊
怎么会抄袭可受公评所以诬告成立?
高的律师团都在法庭上说这个案子是审诬告不是审抄袭了
结果你拿抄袭的判决结果(陈时奋客观评述无罪)来判诬告打组合拳腻?
怎么有种熟悉的滑坡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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