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l3bp6 (来自97号世界)》之铭言:
: 记者黄哲民/台北报导
: 名嘴董智森2021年在广播节目评论两岸政策,批执政的民进党“只有畜生才会加入”等
: 语,台南1位高姓民进党员自认遭影射、侮辱,北上提告向董求偿30万元但一审败诉,
: 高男不服讨不到公道反被认证是“畜生”,上诉二审呛董“嘴秋、骂人ㄟ牵丝”、喊话
: 法官应“除恶务尽”、莫再包庇,法官仍判高男败诉确定,高男须再自付二审裁判费31
: 50元。
节录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简上字第 66 号 (民事) 判决:
(四)就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侵害名誉权部分:
(1) 经查,被上诉人所为系争言论之脉络,系因被上诉人与斯时参与国民党主席选举之候
选人张亚中进行访谈过程中,谈及现今执政党之两岸政策时,被上诉人乃基于其个人好恶
,以其自身个人语言使用习惯、智识经验对现今执政党所为之评断,此由被上诉人发表系
争言论当时,前后文亦提及:“民进党很怕两岸和谐…你也知道,民进党常修理我,民进
党就是一个垃圾下三滥不要脸的畜生党…我也不太理他,这种垃圾党你去理他干嘛,畜生
才会加入民进党…”等语,从而,自不能将该系争言论由全文予以割裂,而应由被上诉人
与张亚中进行访谈过程全文一同观察,则系争言论系针对执政党之两岸政策作为表达,应
可确定,因此,被上诉人答辩所称:其虽称“民进党是一个垃圾下三滥不要脸的畜生党”
、“畜生才会加入民进党”等语,但其意思系针对民进党当时之政策而为发表言论,且两
造素不相识,系争言论并非针对上诉人所为等语,即非无据,应可采信。
(2) 其次,虽然被上诉人所使用“下三滥”、“畜生”之粗鄙不堪侮辱性之言词,但是,
被上诉人所为系争言论中并未指出上诉人之姓名,抑或暗示系指涉上诉人,社会一般大众
亦无从自“畜生才会加入民进党”之言论一望即知系指涉上诉人,而系针对执政党当时之
两岸政策予以批评,即无从认为被上诉人系针对上诉人所为,应可确定。
(3) 再者,被上诉人虽在公开节目上使用“畜生才会加入民进党”等语之文字有所不当,
但此乃被上诉人基于其个人生活经验及自身体验,针对执政党所为个人情绪上之批评、评
价,并非针对特定之民进党员或欲加入民进党之民众,则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非被上诉
人以尖酸语言批评之对象,被上诉人系针对执政的民进党等语,即非无据,可以确定。
(4) 况且,由两造提出之新闻报导可知,被上诉人发表系争言论时,上诉人并未位于当场
或现场听闻,此由一审判决后新闻报导中记载“乙○○骂畜生才加入民进党,他提告结果
出炉…前民进党中央党部主委邱建富表示畜生无罪,不但带着狗与鹅等动物提告,还向乙
○○求偿30万…”等情,而非记载上诉人之姓名,亦足征被上诉人于发表系争言论当时,
无从由该段文字知悉系针对指涉上诉人,否则诸多报导之新闻媒体岂有均记载错误之情形
,因此,客观上自难以认定系争言论系针对特定、个别之民进党员,或曾经加入民进党之
党员而为之,因此,纵然上诉人辗转听闻后认为心中仍有不快,亦难认系争言论系针对上
诉人所为,而导致上诉人在社会上之品德、声望或信用、名誉有所贬损,自无从认定已侵
害上诉人之名誉,是故,上诉人主张:系争言论侵害其名誉权,并依侵权行为规定请求被
上诉人赔偿20万元损害等语,即非有据,不能准许。
(5) 再者,就政党之两岸政策,本属公共事务,为可受公评事项,任何人均得对此公共事
务发表意见看法,且两岸事务涉及国防、安全及经济发展等重大议题,而因国内政治环境
、政党倾向等因素影响,就此交流意见分属两极,各有拥立者,且被上诉人发表系争言论
后,旋即经执政党发言人公开表示谴责,亦有上开新闻报导在卷可凭,足见原审认定:“
民进党已经就其遭被告为系争言论之意见,以政治性公开发言方式发诸社会,而达到不同
立场上言论表达之制衡效果,此部分被告言及对象既为民进党之法人,原告应非受到侵权
行为之对象,就系争言论提及党员之部分,亦非针对特定之原告个人之名誉或其他人格权
利而为表示,社会大众纵然可能听闻,或由原告告知其听闻之系争言论内容,亦不会认为
原告之品德、声望或信誉等社会评价因而贬低、下降”等情,并无违误,则上诉人主张系
争言论侵害其名誉权,并依侵权行为规定请求被上诉人赔偿20万元损害等语,自非有据,
亦可确定。
以上得证:
一、“畜生”一词非针对个人
二、对象不明确时,以保障言论自由为主要前提
看来要为政治性嘴砲之前,当要先晓得怎样绕过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