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爆黄国昌“硬上女学生”已赔30万 周玉蔻否认诽谤:讽刺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08-08 19:37:19
※ 引述《emuless (emuless)》之铭言:
: 3.完整新闻标题:
: 爆黄国昌“硬上女学生”已赔30万 周玉蔻否认诽谤:讽刺幽默
先研究下标题
按照这意思来看,周氏是在声称“黄国昌因为‘硬上’女学生之事,已经付了三十万元的
遮口费”
但细译台北地方法院一一二诉四零零五民事判决,说法是:
查被告发表系争贴文之行为,应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誉权,详如上述,是以,原告依民法
第18条第1项之规定,请求被告删除系争贴文,于法有据,自应予准许。又系争言论之内
容依一般社会通念观之,应足以贬损原告于社会上评价且情节重大,是以,原告依民法第
184条第1项前段、第195条第1项前段等规定,请求被告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等情,于
法亦无不合。然本院综合审酌两造于社会上之影响力、系争贴文之内容与长短及系争贴文
对于原告于社会上评价之实际影响程度等情,认原告所得请求之损害赔偿数额,应以300,
000元为当;逾此范围之请求,为无理由,应予驳回。另原告请求被告应刊登本判决全文
于被告之脸书网站个人页面、中国时报、联合报、自由时报之全国版头版等情,本院审酌
本件为媒体高度瞩目之案件,依法公开于裁判书查询系统之判决本身即具有澄清相关事实
、回复原告名誉之效力;又原告为现任立法委员,亦为具有相当媒体影响力之公众人物,
应得借由发布新闻稿、自行刊登系争判决主文或全文等方式回复其名誉等情,认原告有关
被告应刊登本判决全文于被告之脸书网站个人页面、中国时报、联合报、自由时报之全国
版头版之请求,非属回复原告名誉之必要手段,从而,原告依民法第195条第1项后段之规
定,请求被告应刊登本判决全文于被告之脸书网站个人页面、中国时报、联合报、自由时
报之全国版头版等情,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黄记者(或者负责下标题的编辑)不会觉得难为情的话,真不知道该怎样说下去...
混淆视听之举,要接受都难...
: 记者黄哲民/台北报导
: 媒体人周玉蔻去年(2023年)在脸书po文,指称当时无公职、但表明有意担任法务部长
: 的黄国昌“当年在教室(据说是这样)硬上女学生”等语,经黄提告求偿,周被判赔30
: 万元已付清,黄另告周涉嫌加重诽谤,台北地院今(8日)首度开庭,周辩称以“讽刺
: 幽默”方式评论可受公评之事、非故意捏造,黄的律师指周持续谩骂诋毁、不知该如何
: 和解,法官谕知择期再开庭。
而说回本次案件
奇妙的是,黄国昌不是先提刑事控诉、并同时走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而是直接刑事、民
事并同执行的作法
就动机来说,虽然当时只是普通党员
但还是给人费解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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