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nny8757 (芙桑)》之铭言:
: 刚刚看到一篇文
: 呛某个“大法官”连“法官”都没当过
: 就想起之前大学曾经修过詹森林的课
: 记得詹教授也没当过法官
: 就去看了一下大法官的资格
: 不看还好,一看不得了
: 第 4 条(已简化)
: 大法官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 一、任法官十五年
: 二、任检察官十五年
: 三、执行律师业务二十五年
: 四、专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讲授法官法八年以上
: 五、曾任国际法庭法官或法学研究
: 六、研究法学,富有政治经验,声誉卓著者
: 前五条都还好
: 最后一条根本形同虚设吧
: 也就是说基本只要皇上愿意
: 随便一个路人都能担任握有法律最终解释权的大法官...
: 会不会太离谱了!
看看其中一位似乎从来没当过法官的大法官
https://i.imgur.com/ocdnidg.jpeg
https://i.imgur.com/QLp5KcG.jpeg
哦~原来曾经当过促转条例的委员啊
再看看促转条例第16条的规定
https://i.imgur.com/kfeeLlN.jpeg
也规定受调查人员规避、拒绝或妨碍调查得处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这样不也是处罚没有上限?
这样不也是危害人民自由意志
不也是违宪?
当过促转条例委员的尤大法官不知道当初有没有主张这条违宪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