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三读刑诉法 可用GPS与M化车办案

楼主: Ninja650r (忍者)   2024-07-18 23:20:38
三读刑诉法 可用GPS与M化车办案
自立晚报
【记者黄启明台北报导】立法院会16日三读修正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增订“特殊强
制处分”专章,规范为调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证据认有必要时,得使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
GPS)等科技方法追踪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位置,也得用“M化车”调查行动通讯设备的位置
、设备号码或使用的卡片号码。
朝野立委都支持科技侦查,也强调人权保障,但要以专法、行政院所提的“科技侦查及保
障法草案”来规范,还是要修刑事诉讼法在当中订定专章,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审
查,乃至于立法院长韩国瑜主持的朝野协商,均有不同看法,民进党团支持立专法、在野
党团希望修正刑事诉讼法。
立法院会16日傍晚处理时,朝野党团达成共识,共同提出修正动议,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
增订“特殊强制处分”章。
三读条文规定,为调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证据认有必要时,得使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或其他
非以辨识个人生物特征的科技方法,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追踪位置。对第三人实施调查,
以有相当理由可信与被告、犯罪嫌疑人、证人或应扣押之物或电磁纪录有所关连时为限。
关于实施期间,三读条文规定,不得逾连续24小时或累计逾2日,实施当日不足24小时,
以1日计。有再次或继续实施的必要者,要向法院声请核发许可书。如果可预期实施期间
将逾连续24小时或累计逾2日者,得于实施前,依规定向该管法院声请核发许可书。
三读条文规定,为调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证据认有必要时,得使用科技方法调查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管领或使用的行动通讯设备的位置、设备号码或使用的卡片号码。
三读条文也明定,为调查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当理由可信被告或犯罪嫌
疑人管领或使用具隐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空间内之人或物与本案有关,得从该空间外,使
用非实体侵入性的科技方法对该空间内之人或物监看及摄录影像。对军事上应秘密的处所
,非得该管长官允许,不得实施调查,除有妨害国家重大利益者外,不得拒绝。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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