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打诈专法三读!诈欺犯最重罚3亿、关12年 网络平台不配合可

楼主: pricekin ((  ̄ c ̄)y▂ξ )   2024-07-12 19:18:41
1.媒体来源: 壹苹新闻网
2.记者署名:
2024/07/12 17:49 壹苹新闻网 / 李俊毅 综合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
打诈专法三读!诈欺犯最重罚3亿、关12年 网络平台不配合可罚1亿
4.完整新闻内文:
【记者李俊毅/台北报导】台湾近年来诈骗猖狂,诈骗金额逐年增加,让不少民众人人自危
,政府为加速打诈,推动“打诈四法”,行政院长卓荣泰日前喊话立法院加速审查。立法院
今(12)日三读通过《诈欺犯罪危害条例》修正草案。其中针对网络广告平台业者若不配合
移除下架诈骗广告,最重可罚1亿;因犯罪利益达新台币1亿元者,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
期徒刑,可并科3亿元以下罚金。
“诈欺犯罪危害条例(打诈专法)”、“洗钱防制法”、“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及“科技侦
查及保障法”法案,合称“打诈新4法”。卓荣泰日前在立院备询时表示,施政首重“五打
七安”,政府不遗余力地打击黑、金、枪、毒、诈,保障治安、食安、道安、工安、校安、
居安,以及资安,守护安定公义的社会。
停止播送或采取其他必要处置,并将广告托播者、出资者等相关资讯提供司法警察机关。若
违反规定,视视情节轻重可处25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罚锾,后续还可进一步降低流量甚至
限制接取。
条文也明定,若网络广告平台业者未揭露或揭露资讯不全、未验证委托刊播者或出资者身份
,或未订定诈欺防诈计画,可处20万以上、500万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可处100万元以下、
2500万元以上罚锾。
第43条也规定,诈欺部分,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之四之罪,诈欺获取之财物或财产上
利益达新台币五百万元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下罚金
。达一亿元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亿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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