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翁晓玲主张政院覆议失败就得接受 大法官

楼主: bulden (bulden)   2024-07-11 12:09:18
※ 引述《ifulita (ねっ子ルーナイトさん)》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自由时报
: 2.记者署名:
: 刘晋仁
: 3.完整新闻标题:
: 翁晓玲主张政院覆议失败就得接受 大法官尤伯祥质疑:立院有比较大?
: 4.完整新闻内文:
: 大法官尤伯祥闻言马上质疑,“翁委员,您的意思是行政院主张系争的规定违宪,因此提
: 请覆议,立法院这边没有通过,行政院就必须接受,换句话讲,立法院说没有违宪就没有
: 违宪,行政院就必须要接受。那我这边就产生2个疑问,第1个是照您这样讲,那是不是我
: 们的宪法有所谓‘国会优位’?也就是立法权比行政权大?第2个,宪法法庭这边的违宪
: 审查权,在这种情况下又将置于何地呢?”
这里有一个话术陷阱!
这里尤伯洋大法官,设了一个不是A就是B的结果,而让你不得不选B这个陷阱。
但是事实上,A的成因,就是就是宪法明确告诉你当A的状况产生时,你C(行政院)就必须
要去接受执行。而当你执行到某一个D的状况时,再反过来寻求释宪的手段,说明在执行
D的状况,己经造成违宪(B)的状况。这才是真实依宪法运行时,要合理推进的路径丫?
申请覆议,立院没有通过,行政院当然就要接受。
这是宪法增修条文中写的。
而不是如尤伯洋大法官说的,立院说没有违宪就没有违宪。
而是宪法增修条文直接告诉你了。
二、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
之核可,于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日内,移请立法院覆议。立法院对于行政院移请覆议案
,应于送达十五日内作成决议。如为休会期间,立法院应于七日内自行集会,并于开议十
五日内作成决议。覆议案逾期未议决者,原决议失效。覆议时,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
一以上决议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A0000002&FLNO=3&ty=L
而翁委员就先解释没有国会优位的问题,而是要行施行过,真得碰到违宪的状况,再提申
请。
这就回答了尤伯洋大法官的第二个问题了。
宪法法庭要审理违宪审查案时,应该要有具体、明确的侵害宪法内,所定立的侵害行为
,或是直接侵害到行政院的权力核心时,才进行审理。
: 翁晓玲赶忙否认有说“国会优位”,但她还是坚持,行政院做为“受规范对象”,行政官
: 员质询若有虚伪陈述会有处罚,其他国家都有看到类似规范,即便像司法院、各级法院里
: 面的诉讼法,都有类似规定,她不懂有什么侵犯到行政机关的核心权力?又有哪里违反宪
: 法基本原则?
: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转载媒体:
: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732737
: 6.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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