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记者吴睿骐
郑文灿1200万元交保 桃园地院:难认有羁押必要性
前桃园市长、已辞海基会董事长的郑文灿疑涉贪获新台币500万元交保,桃检抗告成功,
高院8日发回更裁,桃园地院今天重开羁押庭,法官谕命具保1200万元,但检察官当庭抗
告。
台湾高等法院8日撤销原裁定,发回桃园地方法院更裁,法官今天上午10时重开羁押庭,
郑文灿上午10时2分在律师的陪同下抵达桃园地院,历经4小时羁押庭后,下午2时许法官
考量案件对向犯嫌交保金额及被告政商地位,准予1200万元(含原500万元)交保得以替
代羁押,并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并禁止与同案被告、潜在犯罪嫌疑人及证人等相关人
联系或接触。
桃院下午发布新闻稿指出,就检方所认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部分,在涉犯贪污治罪条例中不
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嫌部分,被告虽否认犯行,然依声请书所附卷内供述及非供述证据判
断,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另外就洗钱罪嫌部分,被告否认犯行,依前开所述被告收受贿赂犯罪嫌疑重大,检方所指
廖男等人所交付的500万元现金,法律评价上属犯罪所得嫌疑重大,但洗钱罪构成要件著
重于有无掩饰及隐匿手段,依目前事证,检方此部分释明不足应予驳回。
桃院说,就泄密罪嫌部分,依卷内事证除廖男供述或转述外(含衍伸证据),并无其他事
证作为补强证据,最多仅能说明可能有相关公务员泄密,尚难认泄密来源及为被告,因此
就此部分应予驳回。
桃院指出,至于在羁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检方以本案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轻本
刑7年以上重罪,有相当理由认为被告有逃亡之虞,此部分声请有据。
至于检方认为被告有湮灭、伪造证据,及勾串证人之虞,进而影响相关公务员及证人等,
法官认为被告卸任市长一职已逾1年半,在桃园市政府是否有影响力仍有疑义,且被告所
犯涉及对价关系构成要件,检察官也未解释说明有哪些公务员知悉此等事实。
桃院说,检方虽另以被告有秘书或司机等辅助人手,而有串证之虞,但依目前事证,还无
从认定上述辅助人手有涉入。检察官并未释明被告有勾串灭证之虞,就现今通讯发达声请
理由,无从作为附随的声请标准。除高龄90岁的杨男交保在外,其余被告均已裁定羁押禁
见,案发至今许久,相关蒐证照片已显现在卷,难认这部分声请理由有据。
桃院表示,检方虽以案件还有诸多证据待查及传唤,认为有羁押必要性,但案发迄今多年
,且被告交接桃园市长职务至今已近2年,难认有羁押的必要性,且羁押原因并非不能以
其他强制处分替代,最后以1200万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并禁止与同案被告、
潜在犯罪嫌疑人及证人等相关人联系或接触。
全案缘于,桃检检察官5日指挥调查局桃园市调查处发动侦查行动,传唤嫌疑人郑文灿到
案,讯问后认为郑文灿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的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泄密罪、洗钱防制法等
罪嫌疑重大,有羁押原因及必要,予以逮捕,向桃院声请羁押并禁止接见。
桃园地方法院6日裁定指出,郑文灿收受的新台币500万元款项,于民国106年9月收受后至
107年8月交还廖姓人士;同案已有4名被告被裁定羁押禁见,另1名杨姓被告高龄近90岁,
被裁定具保并限制住居及禁止与相关人员联系。
桃园地院指出,受贿及泄密罪部分,郑文灿虽否认犯行,但有检方声请书附件所载的相关
供述及非供述证据资料可佐,此部分犯罪嫌疑重大。
桃园地院表示,本案的案发时间距今长达7年,相关监听译文及蒐证照片已详如卷内所示
,郑文灿无羁押必要,准以500万元具保,并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并禁止与同案被告
、犯罪嫌疑人、证人等相关人联系或接触。
不过,桃园地检署指出,桃园地院裁定认事用法不当,检察官当庭抗告,并提出抗告书。
桃园地院整卷后,8日向高院递交;高院经分案后,由合议庭评议做出裁定。(编辑:张
铭坤)11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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