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他与国中少女发生2次性行为 被害少女妈

楼主: RRADA (HIRO)   2024-06-26 14:48:46
1.媒体来源:联合
2.记者署名:邱瑞杰
3.完整新闻标题:
他与国中少女发生2次性行为 被害少女妈妈要求从重量刑
4.完整新闻内文:
谷姓男子透过交友软件认识就读国中的少女,7天后成为男女朋友。谷男在未违反少女意
愿下,与她发生2次性行为。谷男虽认罪,但未与被害人方面和解,被害少女的妈妈请求
从重量刑。基隆地方法院审理后,依犯妨害性主罪2罪各判刑5月,应执行8月徒刑,得易
服社会劳动,可上诉。
判决指出,谷姓男子去年9月16日透过交友软件“探探”,认识就读国中的被害少女。两
人在网络互动7天后,决定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当晚深夜11点多,谷男到基隆市被害少
女的阿姨的住处,两人发生性行为。去年9月29日上午,谷男又在新北市被害少女的伯父
住处,与她发生性行为。
被害少女的妈妈察觉女儿的交友有异状,得知谷男犯行后报案。基隆市警局妇幼警察队通
知谷男到案说明,制作笔录后送办。基隆地检署检察官侦查后起诉,刑法第227条规定,
与14岁以上未满16岁男女性交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谷男在警方询问、检方侦查及法院审理时,都承认在未违反被害少女意愿下,两人发生2
次性行为。法官查出谷男供词,与被害少女证述情节大致相符,并有基隆长庚纪念医院验
伤诊断证明书、刑事局鉴定书、被害少女阿姨住处外监视器影像画面等事证,认定谷男犯
行。
法官认为,谷男已满18岁,明知被害少女年纪尚轻,思虑未臻成熟,对于男女两性关系仍
处于懵懂状态,竟为满足一己性欲,与被害少女为性交行为,危害被害少女身心健全发展
应予责难。
法官指出,谷男与被害少女为两情相悦男女朋友关系,案发后坦承犯行,态度尚可,但未
能与被害人方面和解,使被害人所受心灵创伤无法弥补,被害少女的妈妈希望从重量刑。
审酌谷男犯罪动机、手段、目的、素行、无收入来源、家境勉持等情状,所犯2罪各处有
期徒刑5月,应执行8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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