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问当年立法的人啊,问我干嘛?
民法第1116条规定:
“受扶养权利者有数人,而负扶养义务者之经济能力,不足扶养其全体时,依左列顺序,
定其受扶养之人:
一、直系血亲尊亲属。
二、直系血亲卑亲属。
三、家属。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长。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妇、女婿。
同系直系尊亲属或直系卑亲属者,以亲等近者为先。
受扶养权利者有数人而其亲等同一时,应按其需要之状况,酌为扶养。”
民法第1117条规定:
“受扶养权利者,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
前项无谋生能力之限制,于直系血亲尊亲属,不适用之。”
反正在座的各位只要有谋生能力,父母就是可以依法拿孝亲费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