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太混了!法官无故让案件“躺”了4年6月

楼主: ptt888 (op)   2024-06-14 21: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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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体来源:
自由时报
2.记者署名:
杨国文
3.完整新闻标题:
太混了!法官无故让案件“躺”了4年6月 移送职务法庭惩戒+罚俸
4.完整新闻内文:
嘉义地院法官王荣宾任职新竹地院地官期间担任某毒品案的受命法官,因该合议庭误依刑
诉法规定判决,经高等法院撤销发回新竹地院更审,王荣宾竟让卷宗“躺”了4年6月,直
到他迁调嘉义地院前2天才批示后续分案及审理程序,经法官评议委员会审议认定王荣宾
法官置民众权益于不顾,且情节重大,有惩戒必要,决议报请司法院移送职务法庭审理,
建议申诫并罚款,罚款数额为现职月俸给总额1个月,约10多万元。
新竹地院指出,2017年3月10日,王荣宾法官担任新竹地院审理叶姓男子、梁姓及许姓少
年等3人涉犯毒品案的合议庭受命法官。因合议庭就梁姓及许姓少年涉案部份,误依刑事
诉讼法第303条第1款判决公诉不受理,经梁姓少年提起上诉,高等法院审理后,于2018年
12月28日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新竹地院更审,新竹地院于2019年2月12日将该发回的卷宗
资料交由原承办股书记官,书记官翌日即将该卷宗资料送交王荣宾法官核示。
不过,王荣宾法官搁置案件,未依分案作业程序妥速处理,直至迁调嘉义地院前2日,即2
023年8月28日,才以审理单批示该案件后续分案及审理程序,竟无故延滞处理该案长达4
年6月之久。
新竹地院发现后,立即召开法官自律委员会议,决议王荣宾法官违失行为,已违反法官伦
理规范第11条、法官法第21条第1项第2款的规定,因此送交法官评鉴委员会进行个案评鉴

法评会审议后指出,王荣宾法官未依新竹地院刑事庭法官分案基准第14条规定履行法官职
务,未尽速批示案件送分案室分案,并将案件妥速签移适当的法庭审理,却迟至迁调嘉义
地院前2日即112年8月28日,始以审理单批示该发回案件之后续分案及审理程序,无故延
滞案件处理长达4年6月之久,使梁姓少年涉犯的刑事犯罪无法及时透过司法权行使,于合
理时间内确认其应负的刑事责任,剥夺民众妥速接受刑事审判的权利,亦使该发回案件因
未分案而无从管考。
法评会认为,王荣宾法官所为,显然置办案程序与当事人权益于不顾,未善尽应妥速执行
职务的义务与形象,损及人民对司法的信赖,及对法官应明勤勉、妥速、公正、客观执行
职务的形象,并影响当事人权益,且情节重大,有惩戒必要,依法官法第39条第1项第1款
、第50条第1项第6款、第7款规定,报请司法院移送职务法庭审理,建议申诫并罚款,罚
款数额为现职月俸给总额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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