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约X不到30分钟!男遭女网友告性侵 辩:

楼主: comp2468 (ilikemiku)   2024-06-10 07:59:56
※ 引述《uyrmb47 ()》之铭言:
: 两人先在床边合意为性交行为,乙○○并持手机摄录性交过程(所涉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
: 罪嫌部分,另经检察官为不起诉处分)。嗣乙○○与丁 进入浴厕后,
: 乙○○未告知丁 即以异物(疑似沐浴乳罐)插入丁 阴道内,丁 察觉有异,即表明不欲再
: 继续进行性交行为,
: 讵乙○○竟基于强制性交之犯意,不顾丁 哭泣及口头拒绝,仍违反丁 意愿,强行以其生
: 殖器插入丁 阴道内进行性交行为。
: 嗣因丁 离开上址后旋即报警处理,始悉上情。
: 由此可知丁 在被告住处仅停留约27分钟。而被告于丁 离去后,曾传讯“你还好吗?”、
: “不是啦,我是问你还好吗”等语关心
: 约炮就约炮 拿沐浴乳罐捅人做啥...
: 没发生事情干嘛问她妳还好吗
: 后续也有验伤单
: 乡民嘴记者不可信 新闻报啥到是全信
欸不是,所以法官到底为啥判刑?
单纯因为验伤单?
是这验伤单能证明是强行被沐浴乳捅吗?
还是被告认了强行捅?
事后询问又不一定是发生这件事= =
真的这样就判也太扯
还是判决书有其他部分补充这个?
三年以上已经是重刑了欸
题外话
以前的通奸罪要定罪几乎都要现场抓奸有看到督进去
为啥强制性交的定罪会宽松这么多啊?
而且通奸一定要性器交合才算,强制性交不用欸,好奇为何差那么多,都是人民最隐私的部分不是吗?
法律人为何对这部分的证据要求差那么多?这算是有罪推定吗?他只要有验伤随便讲个无法验证的事情你就等著关三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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