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中央社
2.记者署名:
林长顺
3.完整新闻标题:
女性未满160公分当不成消防员 宪法法庭判违宪
4.完整新闻内文:
陈女因身高未满160公分被取消消防员受训资格,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宪法法庭今天做
出113年宪判字第6号判决,一般警察人员考试规则第8条第1项规定违宪,宣判之日届满1
年时失效。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一般警察人员考试规则第8条第1款规定:“本考试体格检查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为体格检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但具
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0公分,女性不及155.0公分。”
陈姓女子参加民国107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一般警察人员考试四等考试消防警察人员类别
考试获录取,108年1月间到消防署训练中心报到。不过,陈女身高只有158.9公分,不符
“一般警员考试规则”160公分身高标准,被废止受训资格。
陈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败诉确定后,认为相关规定侵害宪法赋予她应考试服公职权利,
向宪法法庭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宪法法庭今年1月间进行言词辩论,今天做出113年宪判
字第6号判决。
判决指出,一般警察人员考试规则第8条第1款规定,适用于消防警察人员类别的范围内,
其所设的身高标准,排除女性应考人之群体比例明显高于男性,使女性应考试服公职权受
不利的差别待遇,与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之意旨不符,自本判决宣示之日起,至迟于届
满1年时失其效力。
另外,规定第7条第2项规定:“受训人员报到后,必要时得经内政部或海洋委员会指定之
公立医院办理体格复检,不合格者函送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废止受训资格。”所称
“必要时”与法律明确性原则尚无违背。
判决表示,陈女案件判决违宪,废弃并发回最高行政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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