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苗博雅:受国会调查找律师要主席同意

楼主: pan0531 (= =")   2024-05-25 00:28:54
→ supervisorz: 跟中国一样人治立委要罚钱就罚钱 49.159.209.94 05/25 00:15
来,如果照你说的这样就像中国,那下列这些国家应该也很像中国吧。
英国:证人作虚伪证言亦可能被依伪证罪起诉
英国下议院行使立法调查权,各选任委员会有权传唤证人,
调阅文件及纪录,如有拒绝出席作证者,得以“藐视国会罪”
追诉,如证人作虚伪证言亦可能被依伪证罪起诉。
法国:证人如有拒绝应讯或应讯时拒绝宣誓,可处2年有期徒刑及科7500欧元罚金。
法国虽为半总统制国家,国会议员仍具有质询权,国会得成立
调查委员会,可采行传唤证人、举行听证或调阅文件等不同方
法进行调查。各常设委员会亦可举行听证会,并要求政府官员
到场;若经委员会要求,部长亦须到会备询。
依《国会职权行使法》第6条第3项第1款、第2款规定,证人如
有拒绝应讯或应讯时拒绝宣誓,可处2年有期徒刑及科7500欧元
罚金。
美国:美国国会有调查事实之权力,其所发出传票效力获得最高法院承认
美国为总统制国家,在三权分立之下,国会并无质询权。美国
国会有调查事实之权力,其所发出传票效力获得最高法院承认。
参众两院委员会可行使听证制度,具有辅助性权力及强制性质,
美国国会行使调查听证权,实务上为执行传唤以取得文件或证
言,可采取之强制措施包括行使“藐视惩罚权”、移请法院依
“藐视国会罪”裁判,得科100美元至10万美元之罚金,并处
1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若有伪造文书或证词不实之情事,得以伪证罪起诉,就国会听
证程序与效果而言,具司法性及强制性。
日本:对拒绝出席、宣誓、作证、提出文件与作虚假陈述者,得处3个月以上10年以下有
期徒刑
日本国会仅能透过不信任决议拘束内阁,使其负起政治责任,
对于内阁虚伪、回避答辩或“反质询”之法律效果尚无明文规定。
依《日本宪法》第62条规定,参众两议院得各自进行有关国
政之调查,并得为此要求证人出席作证或提出证言及纪录。
《议院证言法》第1条确认国会之国政调查权具强制性,依该
法第6条第1项规定,对拒绝出席、宣誓、作证、提出文件与
作虚假陈述者,得处3个月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这些国家484中共同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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