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释字535号:立院有调查权。法盲苗?

楼主: pashow (酱料宝贝)   2024-05-22 03:10:13
更新 找到的一些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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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排版见谅,转载自法律人版 法师大胃的文章
没有法律背景知识单从条文自以为是说文解字可能有所疏漏
还是看看专业人士怎么说吧!

大法官解释中的立法院调查权
(原文网址: https://www.dcard.tw/f/lawyer/p/255599041?ref=ios)
关于国会的调查权,这几天吵得不可开交,这篇文想单纯的梳理我国在这次争议之前,一直
以来立法院调查权于大法官解释下的发展脉络,以供大家能更好理解目前台面上的问题,为
了让讨论更趋理性,所以这篇文并不会涉及我对于这次争议问题的主观意见,也不包含517?
事程序是否有瑕疵。

一、从无到有的文件调阅权

立法院有没有调查权?

摊开宪法以及宪法增修条文,我们会发现其实并没有任何的明文规定,赋予立法院调查的权
力,如果我们用“调查”这个关键字在宪法及增修条文中为搜寻,会发现只能在宪法第96条
看到监察院享有调查一切设施、注意行政官员是否违法失职的权限。

宪法这样的设计,显示出了监察院的重要性,实际上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监察委员是透过
间接选举所产生,享有纠举、弹劾、人事同意权、文件调阅权等权限,因此大法官释字第76
号解释曾经明白的说明,所谓的“国会”,包含了国民大会、立法院及监察院。

然而,人民直选而出的立法委员在1990年代不甘于监督权力过于薄弱,因此积极的追求扩张
自身的职权,当时以陈水扁为首的民进党立法委员们,推动追求单一国会、废除国民代表大
会等诉求,并在1992年第二次修宪中,成功通过宪法修正条文第15条(后来又被废掉),限
缩了监察院的人事同意权。

在此背景下,立法委员们于1993年向大法官声请释宪,确认在监察院权力被削弱后,调查权
是否仍然依宪法第96条为监察院所专有?立法院是否能享有一定调查权?

司法院大法官于是作出释字第325号解释,告诉大家五院为行使各自的职权,本来就都享有?
定的调查权,立法委员为了行使职权,可以经过院会或委员会的“决议”,要求有关机关对
于“议案涉及事项”提供资料,必要时并得经院会决议调阅文件原本,受要求之机关非依法
律规定或其他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本号解释承认了立法院享有文件调阅的权力,然而对其调查权的界线作出了限制:其一,因
为立法院的职权在于制定法律,因此立法院的得调阅之文件被限缩在为了制订议案所涉及的
资料;其二,个别立法委员并不单独享有该项权力,而需经过委员会或院会的决议。

在本号解释之后,立法委员们从无到有的取得了文件调阅权,但这只是立法院追求享有调查
权的起点。

二、以核心领域理论开展的调查权界线

2004年的总统选举中,总统候选人陈水扁在进行选举活动时遭遇枪击,引发社会瞩目,该事
件之后,立法院通过三一九枪击事件真相调查特别委员会条例,并组织三一九枪击事件真相
调查特别委员会(真调会),欲调查该枪击案的真相。

然而,该条例赋予真调会的职权却似乎过于扩张,超越了过去释字第325号解释认定立法院?
享有的文件调阅权,其中最具争议的几点在于将原属司法权底下之侦查权赋予真调会,并使
真调会调查的结果可以成为法院再审的理由,甚而规定受调查人不得以涉及国家机密、营业
秘密、侦查保密、个人隐私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调查,对于不配合调查之人,无分是否为政
府官员均可实施行政处罚,并得对该等人员限制出境。

于是,以柯建铭为首的民进党立法委员再度向大法官声请释宪及暂时处分,确认真调会条例
是否违宪。题外话一下,为什么民进党的陈水扁受到枪击,但同为民进党的委员们却不愿意
调查枪击案的委员会过于扩权?理由在于当时民进党在立法院为少数党,若真调会权力过大
,反而可能被当时的国、亲两党用作对付政敌的工具。

就民进党立委所提出的释宪案,大法官很快作出回应,在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585号解释当?
,大法官以“核心领域理论”作为论述基础,言明立法院的调查权是为了行使其职权所必要
的“辅助性权力”,在进行个案调查时,不能侵犯到其他宪法机关权力的核心范围,如果其
他机关独立行使的职权受到宪法保障,该部分就不会是立法院所能调查的范围。例如涉及国
家安全、国防外交等国家机密事项,或是犯罪侦查等相关资讯,是否公开乃属行政特权之范
围,为避免这些资讯公开后影响行政部门有效运作,各行政首长得拒绝公开。

大法官于前开解释中虽未全盘否定真调会,但对于其中许多条文均宣告违宪或表达有违宪疑
虑,其中细节本文不一一列举,总之在本号解释通过后,立法院的调查权虽有扩张而不仅限
与议案相关的文件调阅权,但同时也被确认其调查权并非无边无际,仍必须从其职权出发,
并不能侵犯其他宪法机关之核心领域,同时须符合宪法比例原则、法明确性原则及正当法律
程序之要求。

三、限缩于特定议案的立法院调查权

2013年九月,当时还未被废除的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特侦组)召开记者会,认定包
含时任立法院长王金平在内的多名政治人物、政府官员涉嫌关说,引爆了影响我国政治局势
深远的马王政争。

在这场政治风暴中,民众发现特侦组似乎几乎不受限制的在进行监听活动,立法院遂成立监
听调阅专案小组,以审查通讯监察保障法修正为由,向最高检察署调阅与监听相关的卷证,
却遭到时任检察总长黄世铭的拒绝。当时立法院以黄回避监督、藐视国会为由,将其函送监
察院调查,检察总长遂报请法务部层转行政院声请释宪。

就前开释宪案,大法官以释字第729号解释作出回应,指出立法院向检察机关调阅卷证有以?
四点限制:其一,不能调阅侦查中案件;其二,调阅卷证必须基于目的、范围均属明确的特
定议案;其三,必须与行使宪法上职权有重大关联;其四,非法律所禁止。

本号解释相较于释字第585号解释而言,显然更为限缩立法院的调查权,最具争议的点即要?
立法院索取文件时,需基于目的、范围均属明确的“特定议案”,然而立法院所需的文件,
往往是议案形成过程的关键,在立法院未取得该等资料前,议案如何能有明确的目的及范围
呢?

无论如何,本号解释既经作成自然仍拘束各宪法机关,但是本号解释对立法院调查权的限缩
,究竟是对于所有立法院的调查进行限缩?或是仅有在涉及侦查案件时受到限缩?成为了之
后论战的焦点,支持扩张立法院调查权的一方自然会将本号解释解读为仅限侦查案件,反之
不支持扩张立法院调查权的一方,则会认为本号解释的对于立法院调查权的四项限制,广泛
的适用于任何情况。

四、结论

本文整理了释宪历史上,与立法院调查权较为相关的几号释字,深切希望透过对于过去释宪
实务的梳理,能帮助大家更能了解上周蓝绿白所争执的问题,同时也期待立法委员们能重拾
理性讨论之路,透过沟通而非暴力议决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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