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指藐视国会罪“霸王条款人人有奖” 林俊

楼主: xuane (xuan)   2024-05-22 00:01:55
※ 引述《proprome (月光宝盒)》之铭言:
: 指藐视国会罪“霸王条款人人有奖” 林俊宪:大家都有机会
: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0521004655-260407
: 中时 杨亚璇
: https://images.chinatimes.com/newsphoto/2024-05-21/1024/20240521004656.jpg
: 民进党立委林俊宪。(本报资料照片)
: 立法院今天续审国会改革法案,民进党立委林俊宪今表示,藐视国会感觉很遥远吗?“
: 2300万人,保证人人有奖,大家都有机会罚到破产。”
: 林俊宪今天在脸书发文指出,藐视国会感觉很遥远吗?因为蓝白都说是为了要监督政府

: 那好,晚一点要进行到47、48条表决了,注意看,2300万人,保证人人有奖,大家都有

: 会罚到破产。
: 林俊宪说,蓝白版《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再修正动议第48条第2项:“法人、人民团体

: 社会有关系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于立法院调阅文件、资料及档案时拒绝、拖延或隐匿不

: 供者,得经立法院院会之决议,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 改正为止。”
: 林说,讲直接一点,全国6万个人民团体、78万间公司,立法院要什么资料就得交出来

: 管你什么财报还是营业机密,傅总召跟国昌老师面前还敢有秘密吗?不交?那就罚到破

: 为止。
: 他说,什么?你不是公司负责人或人民团体成员?没关系,总有一款适合你。看到“社

: 有关系人员”了吗?
: 林俊宪指出,“天啊这根本就是你!解释空间无限的霸王条款,终于把2300万人都包牌

: 进来,人人有奖。”这种条款,还相信是在“监督政府”吗?很抱歉,被“督”的其实

: 你!
: 6.备注:
: 这种违宪的法案,连企业法人都可以强迫,太夸张
三一九枪击事件真相调查特别委员会条例第8条第1项
本会或本会委员依本条例为调查时,得为下列行为:
一、通知有关机关、团体、事业或个人到场陈述事实经过或陈述意见。
二、通知有关机关、团体、事业或个人提出有关档案册籍、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资料或证物
。但审判中之案件资料之调阅,应经该系属法院之同意。
三、派员前往有关机关、团体、事业或个人之办公场所、事务所、营业所或其他场所为必
要之调查或勘验。
四、委托鉴定。
五、于必要时,得就指定案件或事项,委托其他机关调查。
六、其他必要之调查行为。
第8条之2第1项
接受调查之有关机关、团体、事业或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拖延或拒绝。但经
举证证明确有妨害重大国家利益或因配合调查致本身有遭受刑事处罚或行政罚之虞者,不
在此限。
违反前项规定者,除向立法院报告并公布外,得按次连续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锾。
太恐怖了吧,有乡民知道319枪击案的真相吗?
党要你去说明就要到,要你提资料就要提,甚至要去你家就去你家。
规避拒绝拖延可是会被罚到破产!
促进转型正义条例第 14 条第1项
促转会为完成第十一条第一项及第三项之任务,得以下列行为调查相关事项:
一、通知有关机关(构)、团体、事业或个人到场陈述事实经过或陈述意见。
二、要求有关机关(构)、团体、事业或个人提出档案册籍、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资料或证
物。但审判中案件资料之调阅,应经系属法院之同意。
三、派员前往有关机关(构)、团体、事业或个人之办公处所、事务所、营业所或其他场
所为必要之调查或勘验。
四、委托鉴定与委托研究。
五、委托其他机关(构)办理特定案件或事项。
六、其他必要之调查行为。
第 15 条第1项
促转会调查人员得于必要时,临时封存有关资料或证物,或携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
第 16 条第1、2、6项
依本条例规定接受调查之有关机关(构)、团体、事业或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规避
、拒绝或妨碍调查。
依本条例规定接受调查之有关人员,除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得拒绝证言之事
项外,应据其所知如实为完全陈述,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匿或虚伪陈述。
违反第一项规定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促转会更厉害,要你来就来,要你提就提,要去你家就去你家,甚至看到促转会觉得“有
关”的资料要拿走就拿走,如果拒绝一样罚到破产,你各位被促转了吗?
税捐稽征法第46条
拒绝税捐稽征机关或财政部赋税署指定之调查人员调查,或拒不提示有关课税资料、文件
物。但审判中案件资料之调阅,应经系属法院之同意。
三、派员前往有关机关(构)、团体、事业或个人之办公处所、事务所、营业所或其他场
所为必要之调查或勘验。
四、委托鉴定与委托研究。
五、委托其他机关(构)办理特定案件或事项。
六、其他必要之调查行为。
第 15 条第1项
促转会调查人员得于必要时,临时封存有关资料或证物,或携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
第 16 条第1、2、6项
依本条例规定接受调查之有关机关(构)、团体、事业或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规避
、拒绝或妨碍调查。
依本条例规定接受调查之有关人员,除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得拒绝证言之事
项外,应据其所知如实为完全陈述,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匿或虚伪陈述。
违反第一项规定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促转会更厉害,要你来就来,要你提就提,要去你家就去你家,甚至看到促转会觉得“有
关”的资料要拿走就拿走,如果拒绝一样罚到破产,你各位被促转了吗?
税捐稽征法第46条
拒绝税捐稽征机关或财政部赋税署指定之调查人员调查,或拒不提示有关课税资料、文件
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
纳税义务人经税捐稽征机关或财政部赋税署指定之调查人员通知到达备询,纳税义务人本
人或受委任之合法代理人,如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达备询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下罚锾。
林大立委讲的那一句“要什么资料就得交出来, 管你什么财报”
国税局要你各位交出财报还是什么所得、费用资料,难道你敢不缴吗?人人都有可能是纳
税义务人,这样的霸王条款大家都可能受害!
希望林大立委真的要救救我们这种可怜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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