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的不管你是不是试用期 都要符合劳基法 并且不得低于基本工资 薪水议约
现在版本要明定三个月-20% 薪资 不得低于基本工资 其他比照劳基法 三个月后薪水议
约
一来一往 被减薪20% 其他一样
好处是3个月就不用吃到老板人资画的饼
可以找新的工作 不用盼望所谓试用期加薪
看似劳工有什么好处 其实没有= =
劳动检查员其实太少 一堆中小企业根本查不完
处罚太轻 企业根本不鸟你
第一次罚两万 累犯最高三十万
100人企业随便都赚
约聘雇外包 派遣 外劳 非法人口等等还未解决
这个修法蛮特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