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媒体来源:《报导者》 | The Reporter
2. 记者署名:
文字/张子午
核稿/杨子磊
责任编辑/张诗芸、黄钰婷
3. 新闻标题:在塞满火药的价值缝隙处,宪法法庭展开死刑存废辩论
5. 新闻内文:台湾宪法法庭首度“死刑是否违宪”言词辩论实录
在塞满火药的价值缝隙处,宪法法庭展开死刑存废辩论
https://i.imgur.com/GnWn42k.jpeg
2024年4月23日,宪法法庭就死刑是否违宪展开言词辩论。(摄影/杨子磊)
废死与否在台湾犹如矛盾的信仰,长久以来争论不休,犹如两条无交集的平行线。宪法法庭
今年(2024)首次接受37位死囚对于死刑违宪的声请,4月23日进行公开言词辩论,在封闭
的宪法法庭空间里,具象再现了倡议者与大众民意难以化解的矛盾。经过历时约5个小时“
盍各言尔志”,我们的社会对此议题,是更聚焦还是更模糊?无论各方观感如何,大法官将
在3个月内(必要时得延长2个月),给出一锤定音的答案。
废死方开庭陈述
昨日(23日)上午10点,宪法法庭针对争议已久的废死与否议题,展开公开言词辩论,由主
张违宪、代理37位死囚的3位律师先进行开庭陈述。律师李宣毅首先以同时具有犯罪被害人
家属的身分,娓娓道来高一暑假,当一手养大他的阿妈在炎热夏夜里遇上抢劫、一个人孤零
零的死在街头后,母亲的崩溃无助与他一心想要复仇的心情,上了大学就读法律系后,因着
吸收犯罪学等知识,渐渐将个人的情绪,转而探问犯罪背后的成因:“如果我们可以了解犯
罪者堕落的过程,那为什么我们却执著于杀掉那一个堕落的天使,而忽略了那个诱惑他的撒
旦?”
李宣毅强调,死刑是国家的怠惰,借此给予被害家属交代,却掩盖行政系统的失败、逃避处
理被害人更深层创伤等问题,无助理解社会为何产生罪大恶极之人。接着论述废死立场的,
为律师父子档李念祖与李剑非,前者提及一般大众理解的死刑吓阻效果,事实上没有实证依
据,并援引释字第576号解释早已确认生命无价,而从古代闹市公开行刑到现代于隐密处执
行,其残酷本质不变,却因回避众人目光更不可能达到吓阻效果,并举中国古代孔子、刘邦
、梁山好汉,说明传统的礼教、替天行道已不合时宜,“法官不是神、不是天、不是梁山好
汉,民主的凭借不是神权,而是理性。”后者则举出历年民调数据,显示当有配套法案时,
近半数人民赞同取代死刑,而从20年来历任法务部长从陈定南到蔡清祥,都曾公开表示无期
徒刑或是较长的有期徒刑,是废除死刑的有效配套措施;李剑非再举出德国与英国的案例强
调替代方案的可行性,“雨果(Victor Hugo)早在1848年就说过‘死刑是人类野蛮的行为
标签’,替代方案足以让我们撕下这张野蛮的标签 (请大法官)即刻宣告死刑违宪,并要
求立法采取可行的替代措施。”
反废死方开庭陈述
反废死方由法务部检察司司长郭永发代表,首先说明历年来的大法官解释:194、263、476
号解释中,死刑皆为合宪,为我国宪政秩序所肯认,并援引韩国宪法法院、美国最高法院,
一一反驳声请方所主张的生命权、人性尊严、禁止酷刑。“死刑并没有违反比例原则,因为
法律已在相关的不同法益之间取得平稳。”他强调依照目前我国量刑程序的严谨程度,结合
国际公约规范,都已严密保障被告权益,并具体以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70号判决为例(
吴敏诚当街枪杀在安亲班担任老师之黄姓女友一案),由时任最高法院法官吴灿立下之法界
称之“吴灿基准”: 以类似“盘点存货”之谨密思维,具实详予清点,使犯罪行为人系以
一个“活生生的社会人”而非“孤立的犯罪人”面目呈现,藉以增强对其全人格形成因素之
认识,期使刑罚裁量尽量能符合《宪法》要求限制人民基本权利所应遵守之“比例原则”。
综合从2019年~2023年之5年间,涉及《刑法》271条杀人罪、332条强盗杀人结合犯、348条
掳人勒赎杀人结合犯、强制性交杀人结合犯等476件杀人确定案子,仅有一件判决死刑定谳
,郭永发强调死刑案件审判程序极为严谨,又有多种救济制度,可能避免误判并确保程序的
稳妥,因此法务部认为死刑并没有违反生命权的保障,也没有侵犯人性尊严,符合平等原则
、比例原则而且还有很严谨的程序保障,本案所涉及的罪名符合《公政公约》(Internatio
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最严重
犯行,死刑为不得已的最后手段,请宪法法庭为合宪性的判决。
6位鉴定人+2机关意见
接着轮到6位专家依序提供鉴定意见。首先论述的中研院法律学研究所研究员许家馨开宗明
义表示:“死刑存废是两种价值体系的冲突,没有哪一种必然优越,也没有逻辑上的必然性
,不适合由钧庭(宪法法庭)进行终局的决断。”许家馨认为死刑存废应由立法机关透过民
主审议机制,审慎评估与讨论,且保有开放性空间,若非如此,当面临战争或内乱等极端状
况时,国家将难以在无政府状态之下有自保的手段;再者,“死刑存废在两种价值系统冲突
的缝隙处,而且这个缝隙还塞满了火药,比如人性尊严或者残酷刑罚这样(牵涉到主观感受
和文化价值)的概念 没有办法透过解释就可以得到跨越价值系统让公众理性可以广泛接受
的结论。”
他生动地以一个人“双手被绑、头部被抛到绳圈当中,脚下的木板弹开,此人重量将其下拉
,双腿不断地挣扎后断气”的处决画面为例,当这是黑帮寻衅私刑,当然引人愤慨;但此一
场景,也出现在1810年的英国,处刑原因仅因窃盗犯行,现在的我们可能会说“这太残忍了
”;当这出现在1962年的耶路撒冷,受刑人是纳粹大屠杀的执行者艾希曼(Adolf Eichmann
),汉娜.鄂兰(Hannah Arendt)如此形容:“愿上帝怜悯此人的灵魂,但他罪有应得。
”意即,“刑罚残酷与否,取决于我们在特定受刑人所受的严厉处遇、特定受害者的受害惨
状,还有中间那个罪刑相当的规范信念之间,个别给予多大的比重,”若单纯集中在其中一
个要素,而忽略其他要素,“就无法完整掌握残酷刑罚的概念。”
许家馨站在相对主义立场,强调3个要素彼此之间有可能冲突,不必然哪一种系统比较优越
,若采取生命权的宽泛解释,仅因无法证明死刑的边际吓阻效果,宣告违宪的话,无期徒刑
、30年有期徒刑的边际吓阻效果也可以受到挑战,将使得罪刑相当原则组织起来的司法体系
受到动摇,尤其随着台湾所面临的军事威胁升高,大法官需要守护一部必要时在广大人民的
心目中有足够正当性、可以要求他们心甘情愿、有尊严地去牺牲生命加以保护的《宪法》。
https://i.imgur.com/cVZxI08.jpeg
2019年2月26日,第7届世界反死刑大会于比利时布鲁塞尔举行,现场布置了3位台湾籍死囚
邱和顺、谢志宏和王信福(由左至右)的海报,其中谢志宏在经历了18年关押后,该案因发
现判决疑点,后于2019年3月裁定开始再审,台南高分院最终于2020年5月15日宣判谢志宏无
罪。(摄影/Getty Images/Omar Havana)
另一位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员黄丞仪,则从回顾死刑在帝制时期中国的历史,以及在台湾人民
的历史经验当中,论证死刑不必然是当下时空的价值选择。第三位鉴定人、台湾大学法律学
院教授谢煜伟则主张, 国家剥夺人民生命权是一种特殊的例外状态,无法放在《刑法》的
脉络下讨论,“这种以隔离排害为目的的类保安处分 已经抵触了刑罚责任原则同时也不符
合刑罚的适格性,亦违反《宪法》明显区隔原则。”他并强调死刑定谳者无止尽在监狱里收
容的“待死”、不知何时被执行的荒谬状态,已经属于残酷不人道的刑罚,“只能够透过宣
告死刑违宪或者是运用合宪性解释以执行无期徒刑的方式 最后本人亦反对停止执行的选项
,因为它等于是放任了待决死刑犯的状态继续存在。”
第四位鉴定人是台大法学院特聘教授颜厥安,他简单明了说道,这场巨大争议的真正重点只
有一个:国家机关的权力界限问题,而这正好是宪法法庭最重要的职责与功能。死刑为国家
最高的生杀大权,不仅仅是刑事政策,而是有关政治权力的膨胀或限缩,确实也涉及国民的
正义理念与情感,应该给予高度尊重,因此需要整体均衡。
颜厥安旁征博引康德(Immanuel Kant)的刑罚论、汤英伸案悲剧、德国法哲学家赖德布赫
(Gustav Radbruch),认为死刑是现代法治国的“异形”,因为死刑破坏了现代刑罚制度
的体系原则。与谢煜伟的见解类似,他指出死刑待执行者在现有制度下已被扭曲成无任何基
本权的受刑人,“不需要等到枪决,死刑定谳之时,法体系就把受刑人彻底排除于社会之外
。然而民主国家应该禁止把任何人彻底排除于社会之外 不能把受刑人放逐为不受基本权保
障的弃民或化外之民。”
颜厥安直接主张,国家不应该过度授权法官有宣告死刑之权利,而应该以无期徒刑作为刑法
体系拉住罪刑相当原则之上限,“这种限制一方面卸载了法官反复思虑是否要宣告死刑的负
担,另一方面也可以将宝贵的司法资源运到其他相关资源 整体考量宪法体制的各项原则,
尤其考量国家权利的适当限制问题,死刑应该被宣告违宪。”
中正大学犯罪防治学系教授赖拥连,则将近15年来大法官层出不穷为被告及受刑人扩张权力
比喻为“失速列车”──释字653(被告救济权)、654(被告防御权)、677(刑期执行期
满日当天释放)、681(假释撤销救济)、691(假释驳回救济)、720(被告救济途径)、7
55(受刑人救济途径)、756(受刑人具祕密通信与表现自由权)、799(性侵犯强制治疗/
区隔原则)、812(强制工作违宪)等等,表示一味偏袒加害者之下,司法天秤已经失衡。
开南大学法律学系荣誉教授郑善印强调,需回归犯罪者个人责任,强烈反对废死论述。
接着分别由国家人权委员会,以及财团法人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代表鉴定机关,前者援引英
美、立陶宛等国际专家凸显废死的国际潮流,后者诉求保障被害者人权的角度,发表针锋相
对的意见。
以欧美脉络,类比当下台湾废死激烈争论的时空环境
上午最后一个阶段程序,先是由废死声请方询问鉴定人,其中讨论的议题,遍及死刑在中西
文化的差异、要如何面对战争时期非常状态、《公政公约》对于最严重罪行的定义、历年来
关于死刑的大法官解释等;后由法务部提问,主轴则围绕着许家馨提出的主张:我国长期由
知识菁英把持的废死论述,与庶民对此议题的情感与认知如同两条无交集平行线,在高举西
方理想的同时,应该要更细致地为后者找到语言的出口,并透过代议政治寻求全民共识。
许家馨提到,当代西方看似废死的主流,也经历过相当长的时代转变,“关键是在1970年代
,从哲学家卡缪(Albert Camus)著名的废死论文(《思索断头台》)里面,可以看得到时
代背景:欧洲首先必须经历过基督教文明的洗礼,然后再经历过世俗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
当中,个人的地位被提到最高──有人称之为‘个人的神圣化’,而所谓个人的神圣化并不
是马上就有,是1970年代以后慢慢产生的。”对照西方的发展,他提醒台湾也必须由国民集
体反思、想像与设计我们的社会契约,对于每一位不知是否可能落入加害者或被害者的国民
,“惩罚才能彰显他的责任。”
贯串前半场言词辩论的焦点与讨论核心,还有1970年代美国大法官的两次代表性宪法解释,
鉴定人普遍认为可类比为当下台湾针对废死与否激烈争论的时空环境。第一个是1972年的弗
曼诉乔治亚州案(Furman v. Georgia),一位有情绪困扰与心智缺陷的非裔美国人弗曼(W
illiam Henry Furman)在一次抢案中,误击发子弹造成屋主丧命,乔治亚州法院判弗曼死
刑。这起案件进到最高法院后,最终以5:4的票数否决乔治亚州法院的判决。但大法官们的
结论严格来说并非废除死刑,而是判决程序构成“残酷而非寻常的惩罚(cruel and unusua
l punishment)”,因此违反美国《宪法》第8修正案。
多数大法官的结论认为,审判的过程中,可能因不正当程序导致过于严苛的死刑判决,且美
国死刑犯中,非裔所占的比例很高,而陪审团可能造成对特定种族的偏见。死刑一旦执行,
就是不可逆转的刑罚,如此严重的结果,必须要在更谨慎的态度和程序下检视。事实上9位
大法官的意见书结论,看法不尽相同,即便如此,此案立下了“人性尊严”以及死刑“残酷
而非寻常的惩罚”等重要概念。此判决影响美国各州暂停死刑的执行,并重新修订各州的法
律。一直到1976年的格雷戈诉乔治亚州案(Gregg v. Georgia),大法官才以7:2的票数重
新认定死刑并不违宪,并重申1972年严格程序的要求。
拥护死刑合宪的赖拥连进一步申论,美国大法官认为死刑“不是实质的问题,而是程序的问
题”,1972年的弗曼案,是因为发现审理死刑的程序当中,太多没有顾及被告的权益,包含
加重跟减轻罪行的事由不明,无法让陪审团仔细了解哪个案子可以加重、哪个案子可以减轻
;一审的时候并没有区分事实跟刑罚两个阶段的审查,还有没有足够的听审制度让被告陈述
意见,死刑的案件也没有直接可以上诉到州的最高法院,尤其审查下级法院所做的判决是不
是有比例上的适用,使美国38个州冻结了死刑之执行,大法官宣告违宪之后各州纷纷修改相
关的刑事诉讼程序,因此隔了4年之后的格雷戈诉乔治亚州案,在更严谨的条件下,死刑再
度合宪。
大法官的尖锐提问
下午的程序为大法官提问,首先由大法官詹森林问声请方,若事实证据明确,如郑捷、小灯
泡等不可能误判案件,为何死刑不违宪?有无替代刑罚的可能?以及能否期待其他被害人家
属都能有“伟大胸怀”接受废死理念?最后以声请人提出之数据──2002年12月开始,法务
部就已经对外表示,若有替代刑罚(如终生监禁不得假释)取代死刑,赞成的民众至少有30
%到51.8%──询问法务部为何无任何积极作为修改《刑法》,更尖锐问道是否属于“立法怠
惰”?
https://i.imgur.com/s99aegk.jpeg
2016年3月28日,台北内湖发生王景玉当街杀害3岁女童“小灯泡”事件后,4月10日,白玫
瑰社会关怀协会号召群众走上凯达格兰大道,表明反对废除死刑。(摄影/Getty Images/
Billy H.C. Kwok)
首先答复的李念祖引用1998年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
ourt,全名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即便其定义出4个最严重罪行(种族灭绝、危害人
类罪、战争罪、侵略罪)──比郑捷的犯罪严重得多──却没有处死刑的规定,极少数情况
定罪也没有执行;另外已内国法化、1966年在国际订立的《公政公约》文字中,都是禁止在
什么样情况下处死刑,且强调不可反面推论──没有列举的事项可以处死刑。李念祖并回应
鉴定人许家馨的“社会共识”论点,让人想到罗尔斯(John Rawls)《正义论》里的无知之
幕(veil of ignorance)概念,如此一来,对于死刑的社会共识不仅是多数决,而是要每
一个人都同意,言外之意是,没有任何一个社会能达成这种可能;李剑非则答道,每一个替
代方案 ,无论增长有期徒刑、特殊无期徒刑或者是终身监禁,要怎么样设计才符合《宪法
》的规范,这是立法者需要另外讨论的议题。
关于如何考量被害者的角度,李宣毅表示犯罪被害人的创伤可能长达数十年,可是现有的诉
讼参与、告诉代理机制对于害人的思考仍十分单一,以为追求被告重刑就是解答,国家因为
有了死刑而卸除压力,也不需积极为被害人寻找真正的人生发展方向,“被害者家属如果想
清楚,他根本就不觉得我爱的人,跟那个要杀掉的被告,我们的命可以比,是不能相比的!
”
轮到法务部回复时,坚持其一贯立场,即2001年至今认为死刑没有违宪、只要凝聚民意共识
与替代方案,可以讨论存废,也没有立法怠惰问题,除了持续的滚动式民调,2005年《刑法
》总则修正时,提高无期徒刑假释门槛(从15年到25年),相较以往考量到无期徒刑仅15年
就可能出狱而选择死刑,给予法官多一个选择机会:25年后可假释,可能就足以惩罚他的行
为。
最高检察署检察官林丽莹补充说明,死刑的价值判断涉及人性尊严跟酷刑定义,无论是德国
联邦宪法法院或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都认为必须要依照当时一般社会的认识跟价值判断;
所以民意在此议题上不能单纯的只视为一般的民意,从释字476到美国的弗曼诉乔治亚州案
,皆印证上述道理。美国大法官鲍威尔(Lewis F. Powell, Jr.)曾经特别提到,不要对于
立法的速度感到不耐烦,特别是在这重大争议的案件,需要多跟民意沟通,最清楚的印证是
,我国行政部门直到现在仍未签订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政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Second O
ptional Protocol to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第二位提问的是大法官朱富美,其主要关心若是死刑宣告违宪,考量台湾当下的地缘政治风
险,该如何思考与面对战争时期的军事罪?以及是否可由立宪者的历史脉络导出废死的解释
?针对第一个提问,谢煜伟答道,即使在内乱外患等叛国罪的脉络下,仍要符合罪与罚的对
应关系,目前讨论共识是适用到死刑的犯罪类型要符合一个共通的条件,就是要故意产生死
亡结果。他话锋一转,提到从2001年到目前为止的《刑法》,还有很多是没有故意造成死亡
结果的犯罪,都还保有死刑这个法定刑,始终没有废除,“这不是一种立法怠惰 ,那是什
么呢?”
许家馨则坦言不敢设想在战争的进行中,我们对于内部通敌、甚至暴力内乱造成死亡的犯罪
,是不是杀人罪就可以掌握(足以为此类犯罪行为处以相应的刑罚)? 他认为必须要留一
点空间让立法者以及整个社会面对然后来思考这个问题。他举1983年《欧洲人权公约》第6
号议定书为例,也保留了战时的死刑(本号议定书要求各个成员国必须仅在战时或“逼近战
争的状态”下方能实施死刑), 即使后来废除,也是经过了20年的演进过程。现在仍有巴
西、智利、秘鲁、加纳等国保留战时严重犯罪的死刑,与其鉴定立场一致,他认为“每一个
国家面对的地缘政治状况可能都不一样,一个社会需要渐进地去学习自己面对什么样的状况
、探索自己的道路。”
黄丞仪则从比较法与历史的角度提到,相较印度《宪法》至少3个条文是让死刑入宪,中华
民国《宪法》很明显并没有让死刑入宪;另外国共内战时,曾为了要让共产党加入制宪国民
大会,举行数次政治协商会议,在1946年1月30日政治协商会议结束的前一天,国民党决定
废止包含许多唯一死刑的《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黄丞仪以此国共短暂合作的插曲说明,
制宪过程中的确考量过废止过苛刑罚、减少滥用死刑的情形。
大法官蔡宗珍问的关键问题,则是关于国家权力的绝对界线,简言之就是国家到底有没有权
力制订死刑的制度,亦或为《宪法》保留?她并举出过往的死刑释宪,从释字194、263到47
6到都是合宪解释,为何会演变成今天的违宪主张?假设宪法法庭做出违宪解释,要如何看
待过去?
颜厥安解释德国《宪法》有明确授权废除死刑,在此一明文的宪法保留之外,他也引述奥地
利法学者卡尔森(Hans Kelsen)的理论说明,19世纪代议式民主渐渐发展后,民主已非纯
粹多数决,而是加进了自由主义的一些重要思想,所谓的价值相对主义并没有把所有的价值
都放空。“我们《宪法》第一条民有民治民享在那边的话,怎么会有死刑呢? ”颜厥安强
调当初在南京制定的《宪法》,和如今中华民国在台湾的交叠处,关于人性尊严等基本权内
涵,都是我们应该不断实践与诠释的。
许家馨则提到,洛克(John Locke)与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等早期建立社会契
约论的思想家,都给了死刑相当的空间,当我们都不知道会生在什么样的家庭环境、碰到什
么遭遇、不知道我们会成为加害者或是被害者时,为了共和原则──打造一个共同的社会与
基础规范──当犯罪恶劣程度穷尽道德想像力与同理心之后,“还是要回到吓阻,还是要回
到应报。”他特别举出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精神病理学家史东(Michael H. Stone)系统性发
展出的22个邪恶等级(Gradations of Evil)中,“最邪恶的(等级) 把被害人抓到自己
精心打造出来的虐待牢笼里头,以各种刑具虐待,时间从几星期到几个月不等,最后把他肢
解、分尸,然后弃置在别人找不到的沙漠,我们要怎么样面对这种人?”
https://i.imgur.com/h5zpclj.jpeg
2024年4月23日,宪法法庭正在为死刑是否违宪的问题进行言词辩论。(摄影/杨子磊)
黄丞仪则回复关于历来死刑合宪的问题,他提到194号的理由跟国家安全有关,263号则是关
于《惩治盗匪条例》,并无直接与死刑相关,可以暂且置之不论,1999年的476号首次提到
了生命权跟自由权的比例原则,却没有实质进行操作,是要到了后来累积的诸多大法官解释
,包括567的思想自由、603的尊重人格发展、689的身体权、748的同性婚姻,才在自由民主
宪政秩序底下,具体化基本权利和人性尊严的基础。
李念祖补充,自己读了476号解释非常多遍,首见比例原则的3个子原则,若回过头看,该号
解释处理烟毒问题,是延续清朝末年鸦片战争的情绪反应,由鸦片战争证明烟毒有多恶劣,
因此要以“最严重的(死)刑来对付最严重的罪” ,然而回到罗马规约,“贩毒甚至不在
最严重的罪里头。”
他也呼应颜厥安提出的民主权力界线问题,“民主在雅典时代是没有界限的,读柏拉图的《
共和国》就知道,苏格拉底就是被民主处死的,没有罪名、现场创造罪名!不判死刑、现场
创造死刑!用现场的名义决定了苏格拉底的死。我想要问我们自己,公民审判是不是民主的
界限?公民审判在文革时代还存在。大法官刚刚问到,如果违宪的话,怎么去评价过去的死
刑案件,这的确需要宪法法庭的智慧,但我相信如果过去是错的,不能因为怕错就不认错,
如果观念进步,不要让进步的脚步因为过去的错误而停下来。民主还有一个界限,就是要符
应正当程序,是宪法法庭一向告诉我们必须遵守的价值。”
结辩
在4位大法官詹森林(民意)、谢铭洋(死刑案量刑)、黄瑞明(修复式司法)、黄昭元(
死刑适用范围)的提问之后,进入最后的结辩程序,声请方推出律师高烊辉、翁国彦、李艾
伦,再次强调冤案的不可回复性、死刑量刑的恣意性等可能造成的系统性错误,申明死刑制
度违反《宪法》上的基本权,不能交由民意决定或以立法行政之由回避审查,而要交由宪法
审判者实质审查。
法务部则由检察司副司长简美慧代表,举出与我国情况相似的日本、韩国、新加坡,美国也
仍有部分州保有死刑制度,司法机关在进行违宪审查时,“应该充分尊重我国刑事政策及立
法机关的裁量权限,更应该摒除个人对于死刑存废的主观意见。如果透过违宪审查途径,贯
彻废死的价值观或理念,混淆了立法与司法权限,背离权力分立原则。”我国实务上已有《
刑法》57条盘点各款量刑事由、认为没有教化的可能性求其生不可得,才会采用死刑的手段
,并没有采取残忍或不人道的方式为之。
简美慧也举出日本最高法院1983年判决立下的“永山基准”,认为死刑不是残虐刑罚、没有
违宪,而英法德都经历约数十年到一世纪的时间,在有政治与社会共识的情况下,才进到下
一阶段;反观台湾从2014年郑捷随机杀人、2012年台南电子游乐场杀童案行为人“听说杀一
个人不会判死刑”,到日前发生的保母虐童案,许多立委提出《刑法》修正草案要求将虐童
致死罪提高到死刑,在在证明社会情势并未对废死形成共识,宪法法庭应该尊重自己之前的
决定,不应该贸然改变过去一致的见解,死刑争议应该留给民主机制讨论,才符合宪法精神
。
6. 新闻连结:https://bit.ly/4aR49y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