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卷入88会馆之乱 2检察官遭监院弹劾

楼主: WuSam (藤原豆海)   2024-04-10 19:18:48
卷入88会馆之乱 2检察官遭监院弹劾
中时 蔡雯如
警政署前政风室主任黄锦秋、新北地检署检察官王涂芝先前卷入“88会馆”的招待所之乱
,王涂芝遭指控侦办郭哲敏洗钱案时,明知移民署4次通报郭入出国讯息,却还指示放行
,让郭潜逃国外,且每次郭通关后,王皆未要求执行人员记载不执行之事由及缴回拘票,
监察院今宣布弹劾黄锦秋、王涂芝。
监察院指出弹劾2理由,第一、黄锦秋、王涂芝2020年两度出入私人招待所无偿接受招待
,但却是地下汇兑业者郭哲敏实际管领的“八八会馆”,以及地下汇兑业者涂诚文实际管
领“睿森银楼地下室”;第二、王涂芝2022年侦办郭哲敏洗钱案时,虽签发拘票拘提,但
王4次接获移民署通知郭的出入国讯息后,却指示刑事局不依拘票拘提,并指示转知移民
署任由郭正常通关,违反检察官伦理规范及刑事诉讼法强制处分规定。
监察院认为,王涂芝在该案侦查初期,认定郭哲敏等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及串供、灭
证之虞的具体事证,审酌有拘提之必要而签发拘票,还限制其出境、出海,检警2022年11
月搜索地下汇兑组织时,郭却在同年9月至10月底频繁出入国,可预见其随时可能潜逃海
外,却仍任由郭哲敏正常通关,且后续也未依法指示执行人员记载执行结果并缴回拘票,
显有重大违失。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0410005031-260407?chdtv
6.备注: 讲这么久了 监察院终于醒了???
前情提要 黄国昌YT直播2023.08.10 一次详解郭哲敏的黑金脉络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RXn5Xcct4E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91727750.A.88D.html
以下为监察院官网今日全文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4&sms=8912&s=29757
黄锦秋、王涂芝检察官出入私人招待所接受无偿招待,事后发现系地下汇兑业者管领之八
八会馆及睿森银楼地下室;又王涂芝指挥侦办郭哲敏洗钱案,签发拘票指示移民署于被告
入出国通关时暂时留置、通知司法警察到场执行拘提,及于通知禁止入出境暂时留置管制
表记载限制郭哲敏出境、出海,然其后移民署4次通报郭哲敏入出国讯息,王涂芝却均指
示放行,致重大经济犯罪之被告得潜逃国外;且每次郭哲敏通关后,王涂芝均未要求执行
人员记载不执行之事由及缴回拘票,违反检察官伦理及刑事诉讼法强制处分规定,情节重
大,监察院通过弹劾
监察院于113年4月9日通过监察委员林国明、叶宜津及高涌诚提案,弹劾台湾高等检察署
(下称高检署)检察官黄锦秋、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下称新北地检署)检察官王涂芝,
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弹劾理由包括:一、黄锦秋、王涂芝检察官于109年1月17日及7月10日出入私人招待所无
偿接受招待,事后发现分别为地下汇兑业者郭哲敏实际管领之“八八会馆”,及地下汇兑
业者涂诚文实际管领之“睿森银楼地下室”;二、王涂芝检察官于111年侦办郭哲敏洗钱
案期间,签发拘票指示刑事局于郭哲敏出入国时进行拘提,并于通知禁止入出境暂时留置
管制表记载限制出境、出海,其后4次接获移民署通报郭哲敏将出入国之讯息,却指示刑
事局不依已签发之拘票执行拘提,任由郭哲敏通关,且均未要求执行人员记载不执行之事
由及缴回拘票,违反检察官伦理规范及刑事诉讼法强制处分之规定。
弹劾案提案委员指出:高检署检察官黄锦秋于108年3月至111年11月担任警政署政风室主
任。109年1月17日晚间,警政署政风室于台北市极品轩餐厅举办年终尾牙餐宴,王涂芝亦
受邀赴宴。餐宴结束后,黄锦秋、王涂芝等9人,分批搭车前往台北市东区某私人招待所
,无偿接受招待。又109年7月10日晚间,警政署政风室于台北市极品轩餐厅包厢举办“线
上立破”专案破案庆功餐宴,餐宴结束后,黄锦秋、王涂芝等14人,分批搭车前往另一私
人招待所,无偿接受招待。事后发现上开唱歌、饮宴之地点,分别为地下汇兑业者郭哲敏
管领之“八八会馆”及地下汇兑业者涂诚文管领之“睿森银楼地下室”招待所,违反检察
官伦理规范,情节重大。
监察院调查发现,王涂芝指挥侦办郭哲敏洗钱案,于111年3月4日、6月23日及11月7日签
发效期分别为111年3月4日至6月30日、同年6月23日至11月3日、同年11月7日至112年5月6
日之拘票,函请移民署于郭哲敏等4名被告入出国时,暂时留置并通知刑事局执行拘提,
及于通知禁止入出境暂时留置管制表记载自111年3月4日起至同年11月3日限制郭哲敏出境
、出海。嗣郭哲敏于111年9月22日自洛杉矶入境、同年10月18日出境纽约、同年10月23日
自纽约入境、同年10月26日出境新加坡,移民署经航前旅客资讯系统得知郭哲敏即将入出
境,即告知刑事局连络人执行拘提,经连络人回报王涂芝,王涂芝却均指示暂不拘捕郭哲
敏,并指示转知移民署任由郭哲敏正常通关入出境。郭哲敏于111年10月26日出境后,因
检警于同年11月2日大举搜索其地下汇兑组织,郭哲敏即畏罪逃匿海外,新北地检署于同
年11月11日发布通缉。迄112年8月10日经由法务部调查局、刑事局、航空警察局、移民署
、外交部驻泰国代表处等机关之努力,始将郭哲敏自泰国押解回国归案。
监察院认为王涂芝检察官于该案侦查初期,即认定郭哲敏等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及串
供、灭证之虞的具体事证,并审酌有拘提之必要而签发拘票,及于通知禁止入出境暂时留
置管制表记载限制出境、出海。且王涂芝明知检警将于111年11月2日搜索其地下汇兑组织
,郭哲敏却于111年9月至10月底频繁出入国,可预见其随时可能潜逃海外,却仍任由郭哲
敏正常通关,迨其逃匿海外,新北地检署于同年11月11日发布通缉。又王涂芝检察官指示
放行郭哲敏后,均未依法指示执行人员记载执行结果并缴回拘票,显有重大违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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