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假释犯罪一律再关25年 宪法法庭判部分违宪:未分情节轻重
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15日电
刑法规定,无期徒刑假释后再犯其他案件,须撤销假释执行残刑25年,有受刑人声请释宪
。宪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宪判字第2号判决,刑法相关规定部分违宪,判决宣示之日起届
满2年时失效。
民国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并自95年7月1日施行的刑法第79条之1第5项规定:“经撤销假释
执行残余刑期者,无期徒刑于执行满25年,有期徒刑于全部执行完毕后,再接续执行他刑
,第一项有关合并计算执行期间之规定不适用之”。
谢姓男子于78年间涉嫌强盗、强奸案件,最高法院依惩治盗匪条例判处无期徒刑定谳,谢
男服刑18年后假释出狱,假释期间又犯窃盗罪,被判刑1年2月定谳。谢男原本的假释遭到
撤销,必须执行25年不得假释的残刑。
谢男认为,刑法相关规定未细致区分个别当事人状况,即要求所有无期徒刑假释被撤销者
,一律再执行至少25年的长期自由刑,在诸多个案中均出现过于严苛的状况,并非减少重
大暴力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的“必要”手段,不符宪法比例原则等,因此声请释宪。共有
36案并案审理。
宪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宪判字第2号判决,刑法第79条之1第5项,不分撤销假释原因系另
犯罪或违反保安处分执行法的规定,未区别另犯罪的情节暨所犯之罪应执行之刑之轻重,
以及假释期间更生计画执行之成效等因素,以分定不同的残余刑期,于此范围内,不符比
例原则,违反宪法第8条保障人身自由意旨,至迟于本判决宣示之日起届满2年时,失其效
力。
判决指出,逾期未完成修法,相关机关就无期徒刑撤销假释执行残余刑期的个案,应依本
判决意旨,另为符合比例原则的适当处置,非必须执行固定残余刑期满20年或25年。
判决表示,本件5件声请案的确定终局裁定违宪,废弃并发回最高法院,检察总长就其他
声请人的原因案件,得依职权或依声请提起非常上诉。最高法院于修法期限届满前,应裁
定停止审理程序,等到新法生效后依新法裁判。
宪法法庭指出,其他不是声请人的受刑人,在本判决宣示后对检察官的执行指挥声明异议
者,或案件已在法院审理中的案件,法院于修法期限届满前,应裁定停止审理程序,等新
法生效后依新法裁判。
宪法法庭表示,执行无期徒刑残余刑期的受刑人,如果改定残余刑期,短于实际已执行残
余刑期者,均以实际执行残余刑期之末日,视为残余刑期执行完毕之日,如有他刑,即接
续执行他刑。相关受刑人不得据本判决,就已受执行的残余刑期,声请刑事补偿、国家赔
偿或折抵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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