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ETtoday
2.记者署名:黄哲民
3.完整新闻标题:换车道没打方向灯遭检举 女3分钟吞4200元罚单!抗罚败诉
4.完整新闻内文:
记者黄哲民/台北报导
新竹1名庄姓女子2021年因开车变换车道未全程打方向灯,同1天被同1名后方驾驶提供行
车记录器画面检举,短短3分钟在平面道路与国道各被开单1张、共罚4200元并记违规点数
1点,她提告抗罚,主张警方用民众提供的行车记录器画面举发,违反《个人资料处理法
》,法官认定本件检举影片无变造伪造情形,且法律开放民众检举交通违规,判庄女败诉
确定。
判决指出,庄女本件被举发的违规情节,分别为2021年10月13日上午8点05分,开车在新
竹市往科学园区方向的平面路段,从内侧变换到外侧车道没全程打方向灯,3分钟后,庄
女开车在国道1号南下匝道从右侧切入左侧,再被抓包仅打方向灯闪烁3次就关闭,但当时
右侧车身还在右侧车道上。
庄女各被新竹市第二警分局和国道第二公路警察大队开单,共罚4200元并记违规点数1点
,她提告抗罚,坚称先打方向灯才换车道,但汽车方向盘与方向灯连动,方向盘回正到一
定角度就会关闭方向灯,并非她提前停止打灯,不能仅因她车子只剩1轮还没全部进入车
道,就认定她违规。
此外,庄女得知是同1名后方驾驶提供行车记录器给警方开单,她怒批这是“泛滥检举”
,3分钟连开2单违反比例原则,且行车记录器画面仅帮助厘清交通事故责任,若用来举发
交通违规,已违反《个资法》禁止蒐集目的外使用的规定,且不排除行车记录器错植日期
、影片掉帧与未通过度量衡检测。
法官审理认为,转弯或变换车道须预先打方向灯或以手势提醒其他用路人,是驾驶人应有
的基本常识与应尽的注意义务,且应持续打灯至完成变换车道为止,本件检举影片显示庄
女的车身还在跨越车道,方向灯就熄了,明显违规。
法官指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开放民众举证检举违规,借此吓阻取巧成性的驾驶
人、弥补警力有限的困难,以达维护交通安全目的,但不提供检举奖金,本件检举影片经
当庭勘验,播放画面流畅,日期时间与地点等资讯齐全,没被变造伪造,无故中断或剪接
情况。
法官表示,行车记录器也属科学仪器,忠实记录透过镜头与感光元件所见影像,但不涉及
量测数据,所以不必像警方举发违规所用的雷达测速仪、酒测器材,须定期通过经济部标
准检验局度量衡检验,何况举发交通违规也是记录行驶时车前状况的附随用途,不违反《
个资法》相关规定。
一审据此判庄女败诉,庄女上诉仍主张应查明本件检举影片是否检举时,已距离事发逾7
天而依法免责,或影片有无掉格失真,以及3分钟开单2张是否重复处罚,庄女更质疑检举
人的行车记录器,平常是否专门用来蒐集交通违规。
二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庄女上诉理由在一审都已查明,而6分钟内连续违规只罚1次
的规定,通常仅限于行使在“同一路段”,跟庄女本件分别在平面道路与国道违规不同,
据此认定庄女上诉不合法,直接裁定驳回确定,庄女还须支付一、二审裁判费共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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