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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诉字第 658 号刑事判决
主文
主 文
汤尧文共同运输第二级毒品,处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编号1所示之物,没收销毁
之;扣案如附表编号2所示之物,没收之。
事 实
一、汤尧文明知大麻系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2条第2项第2款所规范之第二级毒品,依法不
得运输、持有,且系行政院依惩治走私条例第2条第3项授权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项及
管制方式”所列第1项第3款之管制进出口物品,不得私运进口,竟与真实姓名年籍不详之
成年男子,共同基于私运管制物品进口及运输第二级毒品大麻之犯意,由该真实姓名年籍
不详之成年男子于民国112年8月25日,在泰国某处,将大麻植株4包(毛重1,067公克)装
入纸箱......................(下略)
1、是四“包”大麻植株共1067g,不是1g.
2、证物为
经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医务中心以气相层析质谱仪法鉴定,其鉴定结果为:绿色干燥
植株1“袋”。实称毛重1.3410公克(含1袋1标签)(样品一小袋)
净重0.5810公克,取样0.0029公克,余重0.5781公克,
检出第二级毒品大麻Marijuana成分等情,
3、本件被查扣之毒品,毛重达1,067公克,重量不轻、市价不菲
所以毒品是一公斤! 不是1g。
4、被告跟警察说
又依被告于侦讯时供称:当下警察跟我讲包裹里是重量不少的大麻毒品,警察要我联系张
永豪问怎么回事,但我觉得我有权利拒绝警察,当下并不需要联系张永豪等语(见侦卷第
51页),可知某真实姓名年籍不详之成年男子系寄送毒品包裹予被告,倘若确系张永豪无
端寄送毒品包裹构陷被告,被告理当深感错愕痛心甚至愤怒,且应极力解释澄清,以捍卫
己身清白,岂有不尽速联系张永豪供检警追查以厘清相关法律责任之理,足征被告上开所
辩,应系临讼虚拟之词,显难凭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