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范云修条文 让iWIN能无限膨胀毁灭动漫

楼主: luciferii (路西瓜)   2024-02-06 08:36:48
※ 引述《dezuphia (泣离)》之铭言:
: 为什么我闻到假讯息带风向的味道?
为什么?
: ※ 引述《peter080808 (peter)》之铭言:
: : 当初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
: : 原本的111年1月三党还是“性交猥亵行为的图画”
: : https://i.imgur.com/TiZaAKh.jpeg
: : 原本的法条就算卫福部判定纳入虚拟人物
: : 会被封杀的也会被限缩在有性交场面的色情动漫
: : 但范云和吴玉琴在最后加入“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
: : 这种主观描述造成了认定可以无限上纲 扩展到所有的90%以上ACG作品
: 我进立法院议事纪录系统把整个修法过程翻一遍了啦。
: “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 这东西是怎么来的?
: 在第一次党团协商的会议纪录中就有写,
: 原本卫福部提案的修法文字是“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图画”,
: 也确实是因为国际公约的概念把图画放进来了
: 但会从“性交或猥亵行为”变成“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
: 是司法院建议与刑法第十条中性影像的定义一致,
: 以下都是会议纪录节录:
: 文法官家倩:刚才其实一开始有提到,“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的“客观”要怎么
: 去定义的 问题,其实客观指的是以一个一般客观、普遍第三人的立场,他看到这样的图
: 画时会不会觉得 引起性欲或羞耻,司法实务上大概会这样去做认定。至于“引起性欲或
: 羞耻”,其实在司法实 务上也针对猥亵的概念有很多实务见解,所以对于法官来说,在
: 认定上,大家的一致性应该不 会有太大的差异。主要还是要回归到刑法,刚才有提到,
: 就是要跟刑法的规范文字尽量一致, 才会这样规定。刑法这部分可能就要由法务部来说
: 明,但至少从司法院的立场,“引起性欲或 羞耻”这样的概念,其实在司法实务上已经
: 有满多见解,法官只要能够掌握司法实务见解,大概在适用上不会有什么疑义。
: 至于委员会里有谁反对司法院的见解?
: 不好意思,就是被原 po 抓出来鞭的范云....
: 范委员云:我补充一下,因为刑法相关条文我们其实也有提案修正希望拿掉“羞耻”,当
: 然如果现在可以拿掉就好,就不需要等到以后,对不对?
: 还有时力的王婉谕
: 王委员婉谕:第二条的部分,昨天对于刑法第十条,我们已经讨论过,我们认为与性相关
: 而客观上 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的部分,还是沿用刑法对于猥亵的定义,这其实本来就存
: 在法学争议。因 为足以引起羞耻其实是增加了性的污名化
这里两位委员反对的是“羞耻”,他们要求的拿掉“羞耻”
也就是就算照他们的意思修改,也只是改成(图画)“足以引起性欲部分”。
没有比较好。
: 也导致了画个清凉ACG图面如下图 主观认定她未满18岁引起官员的性欲 你就被判1~7年
: : https://pixiv.cat/115256635.jpg
: : 冤有头 债有主 下面这人和团体就是可能导致台湾二次元毁灭的推手
: : 范云https://www.facebook.com/daan4fanyun/?locale=zh_TW
: : 台湾展翅协会https://www.facebook.com/ECPATTaiwan?locale=zh_TW
: 所以要把图像纳入是卫福部起头的,
: 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这个定义也是司法院建议照抄刑法的
: 范云她还根本反对这个定义,
: 为什么把他抓出来说是推手 = =
因为证据图上第一行就说这张表是
“第39条范云委员建议修正条文对照表”
表里,行政院版原本就没有这一条。不管司法院怎么建议,他们没有决定权。
最后就是范云委员建议修改的。
: 要抓也是先抓司法院吧?
: 这种诡异的把特定政党政治人物拿出来制造对立的行为,
: 很可议喔...
范云委员提案后,签名者是
范云(民)
吴玉琴(民)
赖惠员(民)
洪申翰(民)
啊就只有一个政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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