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基隆东岸net事件要开始烧了吧?

楼主: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24-02-04 13:15:09
※ 引述《a5401920 (s h p)》之铭言:
: NET有没有良心、投标之类的 每个人有每个人的看法跟立场
: 但是,产权NET没有产权登记=\他不是建物的所有权人!
: 例如: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51号民事判决 :“主管机关核发建造执照所载之起造人,仅为声请核发建造执照之人而已,未办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权以前,房屋所有权属于出资兴建之原始建筑人,非谓建造执照所载之起造人,必为兴建建物而原始取得其所有权之人。...”
: 就讲的很明白,兴建建物起造人,原始取得建物所有权。
: 因此,NET才需要去移转,如果连所有权都不是,行政机关还会需要移转?
笑翻, 连载都不知道出几话了, 你的认知还停留在一个月前
而且还拿着一个月前的认知宣称你再次发明用火、只有你知道用火
其实转移的说法是依照原本合约, OT的最后阶段是转移
但现在是连登记都没有, 其实不存在转移, 现在就是第一次登记该登记给谁
之前NET主张的就是这个
BUT!!!!
最新, 也就是目前的发展阶段, 已经走到市府主张这是附属建物
依照民法811条规定
动产因附合而为不动产之重要成分者,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https://www.angle.com.tw/news/post27.aspx?ip=6930
最高法院著有103年度台上字第919号判决
所谓附属建物,系指依附于原建筑以助其效用而未具独立性之次要
建筑而言,诸如依附于原建筑而增建之建物,缺乏构造上及使用上
之独立性(如由内部相通之顶楼或厨厕),或仅具构造上之独立性
,而无使用上之独立性,并常助原建筑之效用(如由外部进出之厨
厕)等是。此类附属建物依民法第811条之规定,应由原建筑所有
人取得增建建物之所有权,原建筑所有权范围因而扩张。但于构造
上及使用上已具独立性而依附于原建筑之增建建物(如可独立出入
之顶楼加盖房屋),或未依附于原建筑而兴建之独立建物,则均非
附属建物,原建筑所有权范围并不扩张及于该等建物
: 都2024了,可以动脑一下吗?
都2024年2月了,可以不要还停留在1月吗?不想过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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