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苏建和3人补偿1584万元 废死联盟司法院前

楼主: hk410050 (A柏)   2024-01-04 11:47:22
1.媒体来源:
联合报
2.记者署名:
2024-01-04 10:44 联合报/ 记者
王宏舜/台北即时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
苏建和3人补偿1584万元 废死联盟司法院前抗议每人少给至少700万
4.完整新闻内文:
吴铭汉夫妻33年前遇害,被告的庄林勋、刘秉郎和苏建和原遭处死刑,2012年无罪确定,
因各被羁押4170天,共获1584万6千元补偿。3人指司法院刑事补偿法庭2013年度的覆审决
定书适用的刑事补偿法第7条规定侵害人身自由及受刑事补偿等权利,声请法规范审查,
宪法法庭不受理。废死联盟等团体今到司法院抗议,批大法官未积极捍卫冤狱受害人权利

庄林勋、刘秉郎和苏建和3人指由刑事法院所做成的刑事决定书性质,应属宪法诉讼法第
92条第3项除书所称之“刑事确定终局裁判”范围,应可适用同条第2项规定声请法规范违
宪审查,不受送达起已逾5年的限制;这条规定虽经修正删除,但本案仍无从适用修正后
规定而得请求变更确定终局裁判的不利决定,也声请解释。
大法官黄瑞明、詹森林、谢铭洋3人对本件主文裁定采不同意立场,另外蔡烱炖、尤伯祥
与审判长许宗力则回避,另9名大法官持同意立场。
宪法法庭认为,宪法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所受的确定终局裁判于宪诉法修正施行前已送达
者,上开6个月的声请期间自宪诉法修正施行日,即2022年1月4日起算;前项案件,除刑
事确定终局裁判外,自送达时起已逾5年者,不得声请。
本件确定终局裁判是于2013年7月25日作成并送达;声请人虽于宪诉法第92条第2项所定6
个月不变期间内,即2022年6月30日向宪法法庭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但刑事补偿事件是
对于因国家实现刑罚权或实施教化、矫治公共利益致人民基本权利受有特别牺牲而符合法
定要件的受害人,所作的金钱补偿决定,虽属公法上事件,然本件确定终局裁判性质上并
非刑事确定终局裁判。因此本件声请,已超过宪诉法第92条第3项所定的“5年期限”,应
不受理。
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法律政策部主任吕政谚律师指出,苏建和等人曾遭刑求,当苏等人因
冤狱而向法院声请刑事补偿时,法院以他自白犯罪而具“可归责事由”,而将补偿金扣减
到通常数额的1/3以下,因此补偿金每人少了700到1500万元。
吕指苏建和等向大法官声请宣告违宪的刑事补偿法第7条,去年12月15日经立法院完成三
读删除,却没有办法可以补偿苏等人所受的不公平对待。民间司改会综整过去12年来所有
或刑事补偿的案件,其中因具有“可归责事由”而被扣减补偿金的案件,总共有299人(
占总获偿人数的23.6%),民间司改会希望过去被扣减补偿金的受害人,能够有声请重审
的机会。
民团提出4点诉求,包过对过去适用刑事补偿法第7条被扣减冤狱补偿金的案件,立法院应
尽速修法给予适当的救济机会;声请重审的期间,刑事补偿法第22条规定超过5年就绝对
不得提出,有违宪疑虑,司法院应研议修正,尽速送请立法院审议;就过去及现在发生的
刑求、酷刑,以及冤狱受害人的社会复归、支持、名誉回复,国家人权委员会应调查、厘
清目前的制度性缺失;人民遭受刑求或其他侦查中国家权力的不当对待,立法院应尽速通
过“禁止酷刑公约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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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恩。安定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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