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条
人民被逮捕、拘禁时,逮捕、拘禁之机关应即将逮捕、拘禁之原因、时间、地点及得依本法
声请提审之意旨,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亲友,至迟不得逾二十四小时。
第5条
受声请法院,于系属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向逮捕、拘禁之机关发提审票。
第7条
逮捕、拘禁之机关,应于收受提审票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逮捕、拘禁人解交。
24加24加24,整整 七十二小时
给机关的时间也太长了吧
还没算上亲友看到然后找律师写状跟
送去法院递状的时间
递完状可能法院抽签分案也还要时间
提审票在路上走的时间看起来也没算进去
真要搞的话
等24小时才把书面通知拿去邮筒投平信
平信至少要2个工作日
还不计六、日和国定假日
72+72+国定假日
至少可以拖148小时(6个整天)以上的时间
警总复辟的话人都不知道死几次了
提审法根本没实际作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