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萧美琴是以美国人身份取得中华民国国

楼主: chen10 (tom)   2023-12-03 14:34:01
※ 引述《o0o7221 (小O)》之铭言:
: 先来看这篇专访
: http://mag.udn.com/mag/news/storypage.jsp?f_ART_ID=172132
: 人生关键》“嘿嘿嘿”饱尝恐惧 决转战立委
: 里面有一段重要的话
: ———
: “嘿嘿嘿”事件,也让我的国籍问题被拿来作文章。因为我在日本出生,妈妈是美国人

: 正当心烦时,一位我尊敬的前辈──陈忠信(前国安会副秘书长)建议我,何不考虑选

: 我便投入侨选立委党内初选,拿到最高的四万多票,抢先成为全国第一个笃定当选的新

: ———
: https://i.imgur.com/CJNZ8ed.jpg
: 简单的说,萧美琴自己受访时承认
: 自己是以“美国人”身份,取得中华民国国籍
: 所以基本上是“归化”
: 依照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
: ————
: 第 三 章 选举及罢免
: 第 三 节 候选人
: 2.回复中华民国国籍、因归化取得中华民国国籍、大陆地区人民或香港、澳门居民经许

: ————
: 所有专访内容都是萧美琴自己承认的
: 可以请民进党和中选会还有萧美琴本人出来说明回应一下吧!
呃,这个查一下就知道,原po的说法有问题了吧?
当初的国籍法第10条规定: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归化者,不得担任下列各款公职︰
一、总统、副总统。
二、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
三、行政院院长、副院长、政务委员;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大法官;考试院院
长、副院长、考试委员;监察院院长、副院长、监察委员、审计长。
四、特任、特派之人员。
五、各部政务次长。
六、特命全权大使、特命全权公使。
七、蒙藏委员会副委员长、委员;侨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八、其他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以上职务之人员。
九、陆海空军将官。
十、民选地方公职人员。
前项限制,自归化日起满十年后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所以哪来选上、归化的方式啦== 应该是萧美琴没有斟酌好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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