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赖清德老家问题到底谁错? 新北地政批议

楼主: baron1860t (拙猫)   2023-09-18 21:14:20
※ 引述《c121509286 (哲欸)》之铭言:
: 备注请放最后面 违者新闻文章删除
: 1.媒体来源:
: ※联合报
: 2.记者署名:
: ※ 李成荫
: 3.完整新闻标题:
: ※ 赖清德老家问题到底谁错? 新北地政批议员为政治服务
: 4.完整新闻内文:
: ※ 民进党总统参选人赖清德万里老家土地使用是否违法引发讨论,新北市议员张锦豪今
: 引内政部103年函释,再批新北地政局错搬法条;地政局回应,该函释是针对行政机关“
: 违法”行政处分的撤销,张错引法条才是如他自己所说“糊弄民众”,对依法行政的公务
: 员并不公平。
: 张锦豪日前批评市府行政怠惰,反过来针对赖清德万里老家个案处理,遭市府搬出法条反
: 呛张未充分了解就发言会误导大众。张今再批评市府“不要再鬼扯”内政部早有函释,如
: 遭撤销兴办计画,就应回复原用地类别,市府是搬错法条误导民众。
: 张锦豪指出,赖清德老家早于民国60年建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是在65年才完成,
: 且该建物本身就是属于“从有”,不应受后续法规所规范、限制,更无地政局所称山坡地
: 保育区问题,就算回归山坡地保育区,也有乙种、丙种、丁种建筑用地可以申请,而非地
: 政局所称无法变更为建筑用地作住家使用。
若是照这位议员所讲赖副老家是早于民国60年建立,
哪这位议员就是搞错依法可办理的申请,
这种要办的是 更正编定 而不是 变更编定,
https://www.land.ntpc.gov.tw/cl.aspx?n=8200
可参考 新北地政局-非都市土地专区里,
更正编定 与 变更编定 是两种不同的申请类别,
更正编定是适用于当初在实施区域计划建管时错编用地类别的情形,
所以他要作的应该是确认哪几户是否是当初私人住家却错编为矿业用地,
如果是再协助当事人申请更正编定而不是在哪边吵要变更编定。
赖副老家哪几户目前是山坡地保留区的矿业用地,
而山坡地保育区其实可以有作住家使用的建定,这种建地叫做丙种建筑用地,
主要就是在建管前被划为山坡地的原有建物作住家使用的用地范围可以登记为丙建,
赖副老家附近有些房子的用地就是丙建。
试想一种情况,如果有一块地是还没建管时你做为住家使用的私人用地,
突然说要建管因为你家是划为矿业地所以变成你不能住哪边且房子也不能当住家用,
若是这种情形请问你会认为 政府划错用地 还是 自认倒霉住哪边错了把房子拆掉?
虽然或许还真有些认为政府不会划错的人???
但实际上就是真的存在划错的情形所以可以去申请更正编定,
可参考
https://www.land.moi.gov.tw/law/explainlist/105?Lid=8108&type=0&lawOnOff=2&pagenum=1
制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区图及编定各种使用地作业须知 《第 23 点》【相关实质法规】
二、依本部历来相关函释意旨,办理更正编定为一般建筑用地案件应具备二项要件,即(
一)编定前已为合法房屋之证明文件【如水电证明、税捐、设籍或房屋誊本、建筑执照或
建物登记证明、未实施建筑管理地区建物完工证明书及其他证明文件经县(市)政府采认
足以明确证明者】;(二)实地勘查确有合法建筑物存在(除天灾毁损或“建”地目土地
外)。至实地建物于编定后难免毁损、坍塌或修(改、新)建等情形,否准其更正编定,
未尽合理;考量更正编定系审认该等土地于实施管制前,已有合法房屋存在之事实,其准
驳关键应为“是否于实施建管前或编定公告前即有合法建物存在,而有编定错误之情形”
,前经本部105年8月8日内授中办地字第1051306434号函释有案。惟该函释易生实地无需
有建物存在之误解,及如何认定编定前合法建物面积等疑义,案经补充解释如下:
(一)按非都市土地得更正编定之前提为1、编定错误;或2、编定公告前,已符合制定非都
市土地使用分区图及编定各种使用地作业须知规定之使用地编定原则及说明,于编定公告
后提出合法证明文件,申请更正为正确之编定。
(二)编定公告前,部分已合法作建筑使用,以各该使用分区之主要用地别编定,于编定公
告后,依上开作业须知第23点规定检具供居住使用之合法房屋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编定为
一般建筑用地者,主要系审认编定当时确有合法建物存在之事实,并非以会勘当时实地存
在建物之现况或用途予以认定。
也可参考台中市这份非都市土地更正编定作业要点写的比较清楚
https://lawsearch.taichung.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GL003675
三、申请更正编定应检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辖地政事务所申请:
(一)更正编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分证明文件。
(三)土地所有权人更正编定同意书(非土地所有权人申请时应检附)。
(四)编定公告前已为合法房屋之证明文件。
前项第四款所称证明文件,系指下列文件之一:
1.缴纳房屋税凭证或税籍证明。
2.曾于该建物设籍之户籍誊本。
3.缴纳水费或电费证明(系供一般建筑使用)。
4.建物使用执照或建筑管理前合法建物证件。
5.未实施建筑管理地区建物完工证明书。
6.其他经本府采认足以明确证明者。
有些人会搞不清楚以为这个合法房屋之证明文件指现在的建照使照之类的,
但这边要认定的是当时是否有合法的房舍因此是使用当时的相关证明如户藉誊本之类的,
台中市建管是民国69年6月1日,所以在台中申请就要拿这时间之前的文件当证明,
虽然证明文件只要其中一项也可申请,但当然要申请的话相关证明文件越多越好,
像有记录房屋面积的房屋税证明就比水电费证明更容易认定。
至于有人说赖副老家有修缮改建的部份则可参考台中市哪份作业要点第六点:
六、地政事务所人员于实地勘查时,应就是否于编定公告或实施建筑管理
前即有合法建物存在,而有编定错误之情形予以审认,依所附文件已
足堪认定为合法建物且载有面积者,依其文件面积办理。
前项建物有部分显系新增建,致发生是否为合法建物之疑义者,应标
示出疑为增建部分,函请建管、税务等机关共同会勘确定后再据以办
理。惟建物经过修缮或改建,致其构造、材质与实施管制前之原貌或
证明文件所载不一致,但经查明确认于实施建管前或公告编定前即有
合法建物存在,仍得办理更正编定为建筑用地。
所以重点在于新北在民国70年2月15实施建管当时,
赖副老家当时是 矿业公司的宿舍 或 已经是私人住家,
这部份只要申请当时户籍本或地籍本应该不难确认,
民国70年赖副差不多20岁也一定知道当时是自己住家或矿工宿舍,
如果确认当时是私人住家且也有够足佐证资料认证,
哪相关当事人就可以去申请更正编定为丙建。
: 地政局回应,张锦豪刻意不正确的引用内政部103年函释部分内容的行为才是混淆视听,
: 该函释已清楚说明是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处分的撤销,将已经办理“变更编定”的
: 土地回复为原编定用地。
: 地政局举例,“农牧用地”经申请设置停车场计画并经核准后,将“农牧用地”变更编定
: 为“交通用地”,但后续却发现该项一开始的停车场计画违法而办理撤销,此时公部门就
: 应主动把交通用地回复为农牧用地,而不需土地所有权人提出申请。
: 地政局指出,赖清德万里老家一案,矿务局在民国77年废止采矿权,是因为不再授予原矿
: 业公司采矿权,而非认定民国52年核准的采矿权有违法,两者并不相同。
: 地政局局长汪礼国最后强调,张锦豪错引法条、竹篙凑菜刀的作法,才是如其脸书贴文所
: 言“糊弄民众”,对依法行政的公务员并不公平;另外,赖清德老家是否为在原址改建的
: 建筑里延续做为矿工宿舍,也是地政局之前强调必须请主管机关经济部矿务局认定的最主
: 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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