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第1030-1条规定,婚前财产不列入分配范围,所以太太主张先生之婚前房地要纳
入夫妻剩余财产分配,并无法律上依据。
不过,如果先生若是用婚后赚得的钱去缴纳婚前房屋贷款的话,所缴纳的贷款额度,如果
先生没有另外补偿太太(例如:从婚前财产拿出等额来补或以其他受赠与所得财产来补)
,那么此额度将被认定为现存的婚后财产,要列入夫妻剩余财产分配。
另外有关房屋增值的部分,依现在的法律,也无法列为分配的范围,目前法律有规定的是
民法第1017条第2项,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中所生的孳息(通常是利息、租金)会被认为
是婚后财产,而应该纳入剩余财产分配。
举例来说,房子从一千万变成四千万,房屋所增值的三千万并非孳息,所以不在剩余财产
分配之范围。
而婚前存款一千万,婚姻关系存续中,取得两百万利息,则就该两百万利息应该纳入剩余
财产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