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台中必比登猪脚店收10元小费惹众怒 国税

楼主: duise (小小花)   2023-09-06 14:49:09
1.媒体来源:
三立
2.记者署名:
记者潘靓纬/台中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
台中必比登猪脚店收10元小费惹众怒 国税局喊查:小费也要开发票
4.完整新闻内文:
蝉联4年登上米其林必比登推荐的名店,台中名店“富状元猪脚”9月初张贴公告,即日起
“外带收5元小费、内用收10元小费”,要求消费者将小费投入扑满中,引起网友反弹,
质疑变相涨价。对此,台中市消保官表示,若店家事先要充分揭露消费者也愿意买单,那
此买卖交易就成立,没有违法。不过国税局提到,小费应属于销售额的一部分,店家应开
发票,会派人前往了解。
台中名店“富状元猪脚”公告收小费,要求顾客将小费投入扑满中,引发顾客不满,更掀
起网友热议:“全台湾第一间收小费的便当店?”。对此,富状元猪脚的老板上午出面澄
清,表示小费是给员工额外的福利,当初只是想透过小费,让员工多一笔额外收入,会有
动力把服务做得更好,并没有强制顾客一定要给小费。但收小费的争议,也让网友质疑:
“变相涨价,小费不用开发票”,有逃漏税之嫌。
根据《壹苹新闻网》报导,台中市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表示,法规上并无“小费”的说法,
店家有权收取小费,但资讯一定要充分揭露,一开始要先明确告知消费者他们有收取小费
,让消费者自行决定是否“买单”。至于在门口贴公告是否“明确揭露资讯”,消保官认
为还是不够,应该在顾客尚未点餐时,告知顾客收取小费的制度与原因,结帐时也应该告
知餐点费用及小费的费用,让顾客决定是否愿意消费。
国税局表示,业者是以店家的名义收取小费,属于店家的全部销售额,根据《营业税法》
第16条规定,销售额指的是“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
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不论是小费、服务费,都算是店内销售额,也
应该纳入发票之内,必须开发票,将派员前往了解情况。
尽管业者声称未强迫顾客一定要给小费,也澄清小费是员工额外的福利,国税局表示,台
湾不像国外,小费是由顾客直接给服务人员,属于服务人员的个人所得,因此只要以店家
名义收取的小费,都应该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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