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人和公司有劳资争议,
资方竟然明目张胆于文件上呛声,若不同意国定假日调移就要调班!
这显然涉及就业歧视,但是要和南科管理局申诉之时,
劳资科的蔡小姐竟然明确的说,
就业服务法只保障求职者,在职者是不受保护的哦!
天啊!好伟大的资方见解阿!
就业服务法第五条:“为保障国民就业机会平等,雇主对求职人或所雇用员工”
挖靠!原来所雇用员工是不受南科管理局保护的阿!
资方天堂,太神啦!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度诉字第 238 号判决
又员工对加班费发给之计算方式有意见,亦系依法争取自
身劳动条件之权益,劳资双方本应洽商、协调处理之,确
无法取得合意,亦有循诉讼管道处理,自不得仅因员工对
之有不同意见,即不给予平等之工作机会,而影响其权益
。是雇主若以不给予平等之工作机会,作为逼迫劳工争取
合理劳动契约及工作条件之手段,显系就职业条件相同者
,却因某项与工作能力不相关之因素而受雇主不平等之处
遇,揆诸前揭说明,自构成就业服务法第5条第1项规定之
就业歧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是三小?南科管理局资资科说了算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