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
第 38 条
传染病发生时,有进入公、私场所或运输工具从事防疫工作之必要者,应由地方主管机关
人员会同警察等有关机关人员为之,并事先通知公、私场所或运输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
或使用人到场;其到场者,对于防疫工作,不得拒绝、规避或妨碍;未到场者,相关人员
得迳行进入从事防疫工作;必要时,并得要求村(里)长或邻长在场。
再来看 刑法
第 306 条
1.无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筑物或附连围绕之土地或船舰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九
千元以下罚金。
2.无故隐匿其内,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滞者,亦同。
特别法优先普通法
重点在306的"无故"要怎么算?
理由是否正当 要判断进入建筑的目的、有无急迫的必要性、被侵入者的受害程度
来综合判断
阻绝登革热病媒蚊 理由正当
登革热是法定传染病 有急迫性
被侵入者的受害程度 这才是最有争议的地方
我是没找到判决 跟喷药有关的 谁能找一个出来看看?
上法院应该很难赢吧...
理由正当又是为了公益,还有那么点急迫性,损害又小
所以为了抚平争议 会先通知 减少损害
越早通知 通知的注意事项写得越详尽
争议应该就会越低
主要是
登革热又不是突然牙起来,你的通知却是突然送上门
这就要问 卫生局 你在干嘛?
搞得跟突袭没两样
被骂活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