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薪水小偷开战 许淑华酸爆徐巧芯:当四年

楼主: cyora (小鸣)   2023-04-23 14:31:30
关于“签到却未开会”这件事,我倒是查到一个法院判决(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诉字第2102号判决)中,有提到:
“内政部就“镇民代表会召开之临时会,该会代表有到会签到,因故却未开会,是否可领取出席费、交通费及膳食费”之意见,略以:查地方民意代表费用支给及村里长事务补助费补助条例第4条规定,地方民意代表依法开会期间,得支给出席费、交通费及膳食费。上开“依法开会期间”系指地方制度法第34条所称定期会及临时会而言,是以,镇民代表会依法召开之临时会,该会代表并未请假且有出席会议签到之事实,虽因故离席未开会,是日临时会代表之出席费、交通费及膳食费依上开条例之规定应准发给。此有内政部91年3月19日台内中民字第0910002624号函(参侦查卷
第85页)可稽。”
看来“有出席签到但又离席未开会”仍然是有可能可以支领出席费的。
那什么叫做“出席”呢?
在这个案子中,当时的内政部中部办公室民政司科长有作证说:“地方议会开会及支领费用事宜有争议时,皆由伊任职之科室解释,前揭内政部所发之函文是由伊所任职之科室解释,所谓出席的定义系指本人有在开会时间内到达会议现场签名,不一定要进场开会,这样也算是出席,因为开会通知所排定之议程都是从早上9时至下午5时,如果议事中途结束,代表可能不会知道,因此只要代表在表定开会时间结束前,到达会场,即使开会已经结束,代表还是可以签到请领费用”
虽然这个案子的被告民代是开会后才来,跟徐议员揭露许议员是开会前签到后即离开的情形不同,但依照这位科长的说法,如果有在表定时间内前往开会地点签名,则可合法领取前开出席费。
所以关键可能在于:台北市议会各项会议的表定开会时间为何?(这个案子中是早上9点到下午5点),许议员如果是在开会时间内签到后离场,那是否构成诈领处理费,恐怕还有讨论空间。
当然我不清楚事实及台北市议会的规范为何,所以只是提出我的看法,跟大家讨论,也请大家赐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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