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用餐时段限温23度!违者最高罚10万元

楼主: kyokan (京都の健です)   2023-04-16 22:39:08
原文恕删,小弟迷途键盘律师一名,看到这篇新闻实在觉得满哀伤的,
虽然在这个版上大家满diss法律人的,
但还是想从法律人的角度来说明为什么觉得哀伤,
所有行政法的原理原则在这几年一些神奇的法律制度下真的都已经不复见了,
然后没有一个法律人跳出来讲这件事,真的是超级不可思议,
大家有空就看看,反正我也是当作回报我行政法的老师,
看看能不能引发一些合理的关注。
首先,故事要从1215年的英国开始说起,
那时有个叫英王约翰的机八人,除了杀了自己的姪子来取得王位之外,
为了战争也到处征税,征到连贵族都靠背不满,
然后约翰还禁止教宗任命主教和教宗起争执,最后贵族就和教宗一起订定了“大宪章”,
除了限制国王的权利之外,也要求王权应该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这算是立法权优于行政权的起源。
起因于这样的历史背景,出现了一个叫“法治国原则”的原则,
顾名思义就是国家的运作必须以法律为基础,不可以由国家在恣意妄为的情况下,
跳脱国家的法律,进而去侵害人民的生命权、身体权、以及财产权。
举例来说,国家可以向人民收税,可是向人民收税必须透过立法明文规定的方式,
让人民知道纳税的基础,而且收税不可以影响到人民的生存权利。
那要怎么样禁止国家侵害人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和财产权呢?
有二个子原则就是为了这个目的而出现的,一个是“法律优位原则”,
另一个则是“法律保留原则”。
所谓的“法律优位原则”,
其实是要避免“恶法亦法”(不好的法规也应该遵守)的情况出现,
所以把人民生存所需要的一些权利,用至高无上的宪法来保护,
不管是人民的生命权或工作权,人民的身体权,人民的财产权,不同群体的平等权,
都应该要予以保障。
只有在人民选出的代议士(也就是立法委员),透过议决的程序,
通过立法的情况下,才可以去限制人民的权利,而且限制的方式必须要遵守比例原则,
也就是采用的手段必须能够达成目的(适当性),
除了采用的手段之外没有其他能达成目的之方式(必要性),
以及目的与手段之间不能比例失当(狭义比例原则),
如此才能算是合理的立法。
而所谓的“法律保留原则”,则是为了避免代议士制度变成橡皮图章,
避免立法权自甘堕落甘于服从行政权、把代议士的权利通通交给行政权的实施者,
因而出现的原则。
也就是说,除了行政行为不可以超过法律授权的范围,
(也就是不可以出现国家只要求征税50元,但国税局征税100元的情形)
代议士如果要把权利下放给行政权的实施者,必须要有明确的授权,
明确规定行政权的实施者只能够在不影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去就一些细节性、技术性的事项作规定,
此外,代议士如果在立法中有授权的规定,
授权之目的、内容,范围,都必须要“具体明确”才行。
前面讲了这么多原则,能看到这边的人我还满佩服你的,
因为我现在才要开始讲为什么“限温令”是一件很哀伤的事,
“限温令”的出现,不仅表示台湾的立法人员已经没有在care上面讲的这些原则,
也表示没有几个法律人愿意出来斥责我们这样的立法的荒谬性。
首先,“限温令”的全名,是“指定能源用户应遵行之节约能源规定”,
(我们就统一叫它“节约能源规定”)
它指定了20种能源用户,要求这些能源用户除了让冷气不能外泄之外,
也必须要在室外温度低于26度的时候,把室内的冷气温度也开在26度。
节约能源规定有讲为什么要这样作吗?
没有!
那选订20种能源用户(除了百货公司餐馆旅馆外还有眼镜零售店)的理由是什么有讲吗?
也没有!
简单来说就是一个由经济部能源局自行决定要选谁就选谁的法规命令,
不但没有说明基准,也没有说明这是不是一个惟一的手段(没有其他可替代手段),
完全违反了我们上面讲到过的“比例原则”,真的是好厉害好棒棒。
再来,我们看看“节约能源规定”是怎么来的,
从节约能源规定的第1条,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把法律人的脸按在地上摩擦的规定,
是来自于一个经过立法委员三读通过的“能源管理法”的第8条来的,
能源管理法第8条的规定是:
“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既有能源用户所使用之照明、动力、电热、空调、冷冻冷藏或其
他使用能源之设备,其能源之使用及效率,应符合中央主管机关所定节约能源之规定。”
我国的立法委员居然能够三读这种条文我也真的是很佩服,
什么叫作“照明、动力、电热、空调、冷冻冷藏或其他使用能源之设备”?
你他妈倒是告诉我有什么设备(除了脚踏车之外)是不使用能源的?
有了这样的条文,今天经济部能源局可以调整冷气的温度之外,
还可以调整灯光的亮度、冰箱的温度、抽水马达的运转、还有其他一切电力设备,
然后目的居然就只是“为加强管理能源,促进能源合理及有效使用”,
除了违反我们上面讲到的“授权明确性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之外,
(这个授权根本超级不明确,我今天开一家制冰的店什么时候也有可能被限制),
“比例原则”也不复存在了,
经济部能源局在“促进能源合理及有效使用”的大旗下,
基本上就是想作什么就作什么,
如果要半导体产业死亡,
只要限制半导体业的产线的用电量就好,
如果要农业死亡,
只要限制农业机器的能源来源(要求全部要用再生能源不可以用石油)就好,
然后没有任何一个单位可以制裁经济部能源局的温水煮青蛙,
今天先关冷气,明天再关电灯,后天要关冰箱,再来就是关马达,
天下无双。
所以我常觉得这个版diss法律人是满有道理的,
这么废的“节约能源规定”,这么废的“能源管理法”,
居然没有一个法律人出来讲句话,大家都歌舞升平相信党赞美党,
所有人的行政法老师大概都在哭泣吧,
然后国家也哭泣了。
基本上这个“节约能源规定”就是我国行政权怪兽的无限扩张兹生,
就像在疫情时卫福部的咨意专权胡乱扩大解释法律与滥权而已。
我虽然是个很废的法律人,
但总觉得这时再不出来讲什么好像就来不及了,
我们目前的法律制度是无数前人用生命与鲜血换来的,
但总感觉这些东西都在不停的崩坏,
希望这篇文章能让大家开始思考些东西,也希望我们现在享受的一切美好法制,
在未来还可以安然存在,唉唉共勉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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