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刚看一下公投法
一, 不得公投事项: 预算、租税、薪俸及人事事项
命国家执行死刑, 或当兵竟然没纳入, 也就是说这两个可以拿来公投
感觉是立法漏洞
二, 所以在修法以前, 可能只能用第一条来挡
a. 死刑犯有原住民者, 中选会就可以直接挡掉
b. 公投法第一条的法源是 主权在民 的原则, 但宪政原则不适只有主
权在民这一项, 其实中选会直接驳回, 让他去打宪政官司, 让大法官解释
执行死刑是不是能公投, 应该会比修法快
举轻明重, 预算、租税、薪俸及人事事项都不能公投了,
人民的基本权(生命身体自由财产)这种更原始的价值, 应该都
是不得公投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