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玉换脸deepfake事件,当事人是名誉受损
绝大部分民主国家,都只是民事去处理
台湾领先国际,立出刑事专法以重刑伺候
OK,反正国民认可就行
我们再来看-性侵害防治法
对于未成年部分,其中227条
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比后你会发现实际被判刑的刑度
几乎都在法定刑度中偏低
在研究每个个案,你会发现边干边洗脑
性侵的"效益"最大,就算干的越多次刑度也不会太高
针对未成年的心智程度来说
这在国外判决逻辑就很不可思议了
因为同样类型在国外,基本和暴力侵犯没两样
所以台湾是萝莉控的天堂,有问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