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欸干!警察说这样不算肇事逃逸??!

楼主: am711206 (阿尔提克斯)   2023-03-19 01:06:52
※ 引述《autokey (该起床啦)》之铭言:
: ※ 引述《Gina4290 (吉娜)》之铭言:
: : https://youtu.be/c09MgaWdgEw
: : 今天的车祸
: : 两边互相逼车 后来两边擦撞重机仔粉碎性骨折
: : 汽车驾驶直接开走 下交流道
: : 警察说因为他直接开来警局 所以不算肇事逃逸
: : 是警察乱讲还是这样真的不算肇逃??
: 这真的要看法官
: 可以跟法官说他肇逃啊~
: 可能成立也可能不会成立
: 看当时怎么撞
: 看当时情境安全情况个人生命财产利益
: 看当时怎么报案/有没有先打电话
: 看时间与地点
: 看因果关系
: 也可能有法官认为汽车肇逃~也有可能法官认为汽车没有肇逃
: 我以键盘法官来看
: 以目前的证据来说~可能偏向没有肇逃
: 以上
去查法务部110年5月28日刑法185-4修正的新闻稿好吗…
内文第二点就已经写明了…
以下为引述第二部份:
二、为使伤者于行为人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之初能获即时救护,
该行为人"应停留在现场",向伤者或警察等有关机关表明身分,
并视现场情形通知警察机关处理、协助伤者就医、
对事故现场为必要之处置等,
故纵使行为人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伤系无过失,
其逃逸者,亦应为本条处罚范围,以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厘清交通事故责任,爰依上开解释意旨,
将本条“肇事”规定修正为“发生交通事故”,以臻明确。
而当初引起修法的宪法第777号解释是针对“肇事”定义不清要求修正,
后续修法就把文字改成“发生交通事故”,更为明确。
但对于本法原始立法意旨,为了免于二次伤害,
造成伤者无人救治,而课于当事人义务是同意的。
还特别强调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应”留于现场,是强调一定要留在现场。
所以讲最高法院100年台上第645号判决,已经过时的,
是对释字777号及修正刑法185-4条立法意旨的错误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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