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保外医治审核基准及管理办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40050
第 3 条
本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所称不能或无法为适当之医治,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罹患致死率高疾病,恐因执行而不能保其生命。
二、衰老或有客观事实足认其身心障碍严重而无法自理生活,在监难获适当医治照护。
三、病情严重必须长期在监外住院治疗。
四、肢体障碍严重,必须长期在监外复健。
五、病情复杂,难以控制,随时有致死之危险。
六、罹患法定传染病,在监难以适当隔离治疗。
监狱报请监督机关核准办理保外医治时,应先参酌医嘱并综合评估病况严重性、疾病治疗
计画、生活自理能力、亲友照顾能力或社福机构安置规划。
于前项评估中,必要时,监狱得委请其他专业机关(构)、团体或个人协助之。
受刑人向监狱请求保外医治者,监狱应即交由医事人员,依前三项规定审酌,并将处理结
果通知受刑人。受刑人不服监狱不予报请监督机关核准保外医治者,得依本法第九十三条
提起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