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看内容,
合并执行依据条款:
第 51 条
数罪并罚,分别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应执行者:
五、宣告多数有期徒刑者,于各刑中之最长期以上,各刑合并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
不得逾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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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要是犯了强奸,
在一罪一罚之下,要是再犯其他的罪,只会被关更久,或许能制止连续犯案的动机,
但在合并执行下,
犯越多,打的折扣就越多!
多到一个程度后还简直像有了无敌星星!
那强奸犯还不多强奸几个?
咦,不是啊,
之前不是一堆学法的说若杀人判很重,
怕犯人自知要被关很久或死刑,
所以干脆多杀一些人,
那合并执行这鬼东西,
不就更加鼓励犯人多犯些罪?
有没有喊司法改革,
结果都是在帮犯人脱罪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