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论文抄袭官司战开打 林智坚律师反批“是

楼主: rainnawind (守序邪恶的雨飒)   2023-01-11 19:31:28
萧律师的部落格有放答辩状
简单来说他的主张是余的论文基于未充分授权的民调而发展成立
于法律上余并无完整的著作权可以主张
著作权的保护基于专用的法规与惯例
与学术伦理审议使用的概念并不相同
因此学伦会的审议结果无法直接适用在著作权的抄袭认定
老实说,这切入点蛮刁钻的,余的律师需要再想想
https://blog.udn.com/mobile/2010hsiao/178060652
有关余正煌自诉前新竹市长林智坚违反著作权法,2023年1月11日在台北地方法院第7法庭
开庭,辩护人的答辩(一)及(二)状共两万余字,简单说明意旨如下:
一、本件自诉人所以提起自诉,而不提告诉,且在自诉前开召开记者会,系在利用网络、
媒体、立委,炒作新闻,对法院作高度施压,以影响审判,恫吓被告。自诉程序之提起,
必须以案件为“有罪判决之高度可能”为要件,由目前自诉人之举証,及被告之答辩,显
然本件被告犯罪嫌疑不足,应以刑事诉讼法第326条第3项规定裁定驳回自诉。
二、本件自诉人之硕士论文共89页,其中附录22页系复制贴上被告与民调单位共同创作的
民调问卷,而内文中有27页的表格系改作自上开民调,而其他文字亦系就上开民调加以发
展而成。易言之,整本自诉人的硕士论文,系改作自被告与民调单位共有著作权的民调语
文著作,系上开民调同质内容之异种变现呈现,舍该民调报告,自诉人之论文即无所附丽
而失去存在基础。而上开改作,未得被告与民调单位共同同意,依法系侵害被告与民调单
位的著作权。依目前法院实务通说见解,未经合法授权而改作他人著作,该改作完成的著
作,无著作权。因此,自诉人该硕士论文,系侵害他人改作权的著作,亦是无著作权的著
作,自诉人依法无权对被告主张权利,提出自诉。
三、台大学伦会的审定报告,并非本案的鉴定报告,依法无证据能力。况学伦会的认定程
序系采匿名审查,且不审查文件的证据能力,与刑事诉讼采公开审理程序,且系采严格证
据主义不同。况学伦关于抄袭之标准系保护思想和创意,而著作权不保护思想,仅保护表
达,且有合理使用制度,两者系两套完全不同程序,台大学伦会的认定,在本案完全不能
适用。本案的审理,应另由自诉人举证,重新依著作权法抄袭标准认定有无抄袭,被告不
同意本案调取台大学伦报告,徒增认定标准的混乱。
四、被告在答辩状已充份举证,被告与自诉人著作重复之处,如果不是系经公証2016年2
月1日被告较早完成的初稿,即为自诉人该段落来自2016年1月5日陈明通教授客制化给自
诉人参考的论文草稿。即使雷同的论文摘要,亦不例外。台大学伦会认定双方论文重复率
达40%,系因双方论文有几十页重复的民调资料。如果就自诉人自诉状举証的抄袭对照表
,扣除台大公版的论文计划、陈明通教授客制化给自诉人参考的文字,以及被告2016年2
月1日在前的论文计划文字,双方几乎没有什么文字重复。即使有非常少数的类似文字,
亦系因类似主题和民调而产生的著作权法上的“思想与表达合致”的文字,无著作权侵害
可言。自诉人指诉被告涉嫌侵害其著作权犯行,自无依据。其他更详细辩护理由,敬请
钧院详阅刑事答辩(一)及(二)状所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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