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遭姊夫猥亵“考量家族和谐”隐忍60年 老

楼主: ytkuang (阿光)   2023-01-03 18:28:22
1.媒体来源:
自由时报
2.记者署名:
张瑞桢
3.完整新闻标题:
遭姊夫猥亵“考量家族和谐”隐忍60年 老妇人提告却败诉
4.完整新闻内文:
台中市黄姓老妇人向台中地院提起民事诉讼,她主张在60年前(1963年),她暂时居住胞
姊住处时,姊夫陈姓男子,伺机对她强制猥亵,摸身体隐私处共两次,当时因“考量家族
和谐”而没追究,隐忍一甲子才提告索赔,声明陈男应赔偿460万元,台中地院却认为,
纵使老妇人说法属实,却已逾越10年时效,据此驳回老妇人之诉。
黄姓老妇人提告主张,她于1963年7月底,因手术休养,借住胞姊住处,陈男是她的姊夫
,却于同年7月底某日凌晨零时许,两度强行解开她的衣裤,强制摸身体隐私处,当时因
“考量家族和谐及亲友感受,多年来痛苦隐忍,身心受创甚钜”,时隔一甲子才提告诉,
她主张每次应赔偿230万元,2次共460万元。
陈男则答辩说,他没有黄姓老妇人指控的行为,且此民事案已逾越时效。
台中地方法院调阅台中地检署的侦查卷宗,发现老妇人去年提出刑事的强制猥亵罪告诉,
但中检认为已经“追诉权时效完成”(逾可以追诉的时效),做出不起诉的处分。
台中地院认为,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民法第197条
规定,“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2
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有侵权行为时起,逾10年者亦同”,也就是老妇人如果知道加害人
是谁,必须在2年内提出,或于10年内提出,逾期不能再请求。
台中地院认为,纵使黄姓老妇人的主张是事实,但侵权行为(猥亵)发生于1963年,却于
60年后(2022年9月)才提出告诉,显然已经逾越10年的“请求权时效期间”,据此驳回
,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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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小学偷看男生内裤的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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